大家好,沒想到第一次在01 居家版發文就是發這麼無言的文

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是在新竹縣的一個新社區,建商跟管委會有設立裝潢條約

其中有一項條款就是不可動到外牆,如打洞等等之類

但此鄰居奇耙了...設計師也跟著耍奇耙

竟然把原先設計的冷氣管路孔,移動到後陽台牆上臨界點,造成冷氣管路斜斜從陽台牆拉一條到冷氣間

如圖

新社區遇到流氓鄰居該如何處理


管委會規勸數次無效,期間還找流氓來恐嚇社區,保全公司已處理(聽說橋事費花了不少,聽說現場還有xx大人在,我怕被約談就不說什麼職業了)

至今仍裝死不改,期間一直裝無辜找他朋友來亂(雙面人)...報警也沒用...畢竟我們是死老百姓....

現在還找律師槓上管委會...

現在更扯,住戶她找朋友來租我們社區店面(房仲),期間完全忽視管委會裝潢辦法

不繳保證金,任憑工人住在裡面,然後恐嚇警衛跟管委會,為何要欺負她朋友...

天地良心,真的是無言....

找房東也沒轍,人家有背景,怕被打被潑糞

這段時間下來,真的發現...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跪求指導....
文章關鍵字
蘋果加各大報不知道有沒有用
WKLsu wrote:
大家好,沒想到第一次...(恕刪)

管委會請律師就好了
用法律解決可行的但時間會拖得很久.. 到時候他早就裝潢好了會不會復原那就難說了.... 這種事個社區層出不芎大多不了 了之....要解決真的要找夠力的處理...

WKLsu wrote:
大家好,沒想到第一...(恕刪)
請鄭捷處理。
你說的那個不是建商跟管委會設立的裝潢條約,建商跟管委會都不能設立那個,那個是屬於社區規約的範圍,通常是建商會先依照官方版的擬好,然後購屋住戶簽,等第一次區權人會議時再來做最後確認。

反正你不用出面,你們社區管委會也是一堆阿呆,變更外牆本來就在社區大樓管理條例禁止範圍,幹嘛你們出面?他變更是由室內施作到外牆,你們沒權力進去,所以也不用去跟他講那麼多五四三, 第一次先書面告知限期改善,第二次存證信函通知限期改善,第三次社區公告該住戶違規事項,並限期改善。

請每次日期與文本都要留著,三次勸導期過了都沒改善,將你們的文書紀錄交給主管機關,這個流程物管業者應該都懂,當然連這種事都處理不好,這物管業者也太廢了,請不要續約了。
然後等著看戲

全文可以自己去查,我們社區罰過幾個後,現在都很乖,社區一樣和氣,不爽就那幾個違規住戶,但是其他人都拍手叫好,反正市政府機關出面罰,違規戶也沒轍。

下面是社區大樓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下略
從圖看來外面應該是不會很明顯吧!需要那麼氣嗎?當然我這是鴕鳥心態,可是如果只是冷氣管又藏在欄杆內側又是後陽臺,如果要說是變更大樓外觀,還有的爭議的,應該也不算是違建,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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