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想提前解約,請房東歸還押金有何法律依據呢?

大家好 第一次發文請大家多多指教

ok事情是這樣子的

目前我在高雄市區跟大學同學租屋 兩雅房一套房兩廳的舊公寓,一個月10000元不含水電跟網路,半年繳一個月是9500,押金兩個月。
水電跟網路都是我們房客自己收帳單自己付,房東不干涉。因畢業季的到來,因為之後會續留高雄,所以繼續跟房東租一年。

但因為跟這些大學同學(時效性朋友已屆時效)已經成為前朋友,雙方之間已經無法共處一室,所以我目前住在男朋友家。室友H女計畫6/23要提前解約,意思應該是要拿回押金,但房東一次是歸還兩萬元的押金,要我們自己五人去分。不過H女有不良記錄,為了要報復我把房子繼續租走,會遺留大量廢棄物給我清理,之前我有通知房東這件事情,並且告知房東如果有這樣的情形要她處理,房東也允諾,會再歸還押金當天一併檢查是否有廢棄物遺留的情形。

但問題來了,另一位W女搬走的時間跟H女不同步,W女搬走的時間是六月底(租約到6/30,7/1開始新約),但跟我友好的C女表示,W女在6/23之後只會放東西人並不會在家。

因為我是第一次跟同學合租,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

請問大大們,在房租已經繳清的狀況下,提早請房東來歸還押金,是不是代表有拿回押金的人都應該把鑰匙歸還給房東,才算是完成解約的所有步驟呢?

但房東歸還押金應該是歸還所有人的押金,還要放東西的W女一旦拿回押金是否也要繳回鑰匙,並且之後徵得我的同意才能進入屋內拿取私人物品呢?

廢棄物處理的部分,因為房東住離我的租屋處有點距離,為了避免他跑兩次的麻煩,有沒有什麼好法子能夠一次完成檢查廢棄物的困擾呢?

謝謝大家~~~
我不知道這樣可不可行, 僅供參考, 就是 既然 W 女是 6/30 才搬離, 那就是在 6/23的時後請 W 女先拿出與押金等值的金額跟大家一起結算, 等 6/30 , W 女搬離後, 房東歸還的押金她直接收走 , 妳 7/1 日再搬進去,
這樣就不會有行李還放在租屋處的問題啦.

jolie5228 wrote:
大家好 第一次發文請...(恕刪)


這東西真的很難解

尤其在學生身上

現在的學生普遍腦袋素質都不太好

天真的認為早一點解約可以多賺一天的租房費用

完全不把合約訂定的一年期放在眼裡

再來又是合租問題

徒增房東的困擾,妳遇到的如果是好房東就算了

萬一是照著合約走的房東

妳們四個室友大概以後都別見面了

原則上既然合約是到6/30

所有人的租金分攤均以這天為準

當然 房東驗收屋況完畢後 應該要約時間退還押金

妳如果續約 應該重新訂立合約 並重新照相以保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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