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我住的地方是一般電梯公寓,目前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X戶,20多年的房子了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為了大家著想,若想要合法化,我詢問過巿政府
若要變更使用執照,還要去找建築師評估,評估過ok才能送政府部門送審
這是大工程啊,實際上大家意見很多,有點不可行
因為是舊公寓,地下室停車場沒有獨立產權,是共有持分的,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含有購買車位者及機車位),讓每個人簽名,這張簽名平面圖是否能視為原始起造人(建商)核發之「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嗎???? 這可以算是分管協議嗎?
另外,機車位歸屬公設區域,但這張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有劃8位給其中8個住戶,該住戶是否能據此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麻煩大家幫忙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