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私自保留巷道土地,為了什麼?

朋友家公寓前方一段無尾巷道
專供朋友家這棟公寓住戶使用
設有路燈柏油和水溝衛生下水道
查詢後卻發現並非政府所有的計畫道路
產權仍然屬於當初的建商所有
請問
1. 是否可以和建商討回來?
2. 建商目的為何?
3. 權益上有何影響?
文章關鍵字
你朋友家如果只能從這一條路進出,那這一條路現在已經是「既成巷道」,這一條路如果沒有,那麼你朋友家那塊土地,當初就無法申請建照,就不能蓋房子,因為建商提供這一筆土地做為建案社區的進出通道,所以才能蓋房子賣錢。

所以,這個「既有巷道」就是這樣了,除非你朋友社區有別的通道可以進出,否則這個巷道是不能阻斷的。
huron wrote:
產權仍然屬於當初的建商所有
請問
1. 是否可以和建商討回來?
2. 建商目的為何?
3. 權益上有何影響?


1.就算是計畫道路,在政府還沒有付錢徵收之前,照樣是私人土地,不會因為計畫道路,土地就自動變成政府的


2.因為袋地沒有道路通行,建商刻意留一塊邊角當通道來申請建照

你想跟建商討?討什麼?建商沒跟你收通行費就很佛心了

如果建商狠一點,把地賣掉,下一個無良地主封路要你高價買下(標準畸零地賺錢法),這才是你要擔心的
engcalvin wrote:
你朋友家如果只能從這一條路進出,那這一條路現在已經是「既成巷道」


既成巷道必須是供公眾通行使用,還要經過地方政府公告

一棟公寓的進出通道,是專屬私用,不是公眾通行

所以列入既成巷道的機率很低,反而因為占用土地問題可能要支付地主使用權利金

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ngcalvin wrote:
這個「既有巷道」就是這樣了,除非你朋友社區有別的通道可以進出,否則這個巷道是不能阻斷的。


不一定歐~

封路索取高價的新聞常常有,真要打官司地主不一定輸,關鍵還是是否符合[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認定標準

地霸封路不讓過! 20間工廠全停擺
感謝你的回覆

只不過
這算是佛心還是黑心?

在我看來
比較像是黑心賣家賣一輛車給別人
卻在傻傻消費者不懂的契約細節中註明底盤還是賣家的
暫時佛心免費借給買方用
哪天缺錢想耍狠
就把底盤賣給別人
讓下一個無良底盤主去找買方要錢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你想跟建商討?討什麼?建商沒跟你收通行費就很佛心了
如果建商狠一點,把地賣掉,下一個無良地主封路要你高價買下(標準畸零地賺錢法),這才是你要擔心的
所以說
建商留一手
保留巷道的所有權不過戶給公寓買方
是為了將來可以索討通行使用費?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既成巷道必須是供公眾通行使用,還要經過地方政府公告
一棟公寓的進出通道,是專屬私用,不是公眾通行
所以列入既成巷道的機率很低,反而因為占用土地問題可能要支付地主使用權利金
樓上舉的例子 太怪了 你拿沒建築線的鐵皮屋工業區來比較


一般有建築線的就叫即成巷道 當初建商蓋房子 如不是面向馬路,就要自行預留巷道供出入,那這個巷道就會指定建築線,變成即成巷道 ,這條巷子的成本一定在建築物裡,只是住戶不懂 沒過戶,那事情這麼久了,能不能討當然有機會 ,不過人家問你當初又沒買,你不就輸了.

那這巷道以後能幹嘛,政府說好聽會徵收,你等一輩子吧
這最多以後等都更可交換而已.


不過講難聽一點 蓋房子的即成巷道 成本早就轉嫁
幾年後再來吵 即成巷道要政府買下 這些人的嘴臉真的很賤
一般購屋者一輩子大概就買一次兩次房
碰上了老謀深算的建商
完全是以卵擊石羊入虎口
被騙到團團轉

jefflau wrote:
樓上舉的例子 太怪了 你拿沒建築線的鐵皮屋工業區來比較
一般有建築線的就叫即成巷道 當初建商蓋房子 如不是面向馬路,就要自行預留巷道供出入,那這個巷道就會指定建築線,變成即成巷道 ,這條巷子的成本一定在建築物裡,只是住戶不懂 沒過戶,那事情這麼久了,能不能討當然有機會 ,不過人家問你當初又沒買,你不就輸了.
那這巷道以後能幹嘛,政府說好聽會徵收,你等一輩子吧
這最多以後等都更可交換而已.
不過講難聽一點 蓋房子的即成巷道 成本早就轉嫁
幾年後再來吵 即成巷道要政府買下 這些人的嘴臉真的很賤
網路上搜尋到一個相關資料
供大家參考
我先慢慢研究
有心得再來報告

奇摩知識+
亨子.易經風水命理學人

我家前是私設道路(我們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所有權是原建商
但建商將之售予第三者.第三者主張所有權並採取阻礙通行之做法,
希望我們高價收買!
1.請問第三者作為是否合法??
2.建商作法是法合法??
3.我們應當如應對?

最佳解答:
建商可以出售土地.並沒有違法..
但承買人不得跟你們要求補償的.除非有法院的裁定.如果他有阻攔道路知通行.你們可以強制罪(妨害自由)報警處理..

版主您好 您的問題其實很具有「價值性」的,因為全台灣這種「私設道路」可能超過千條,相類似的糾紛可以說是此起彼落,是應該有人把這樣的問題整理出來讓網友參考的,而我將暫離知識家,這一題就當作是我2010年最後回答的問題,希望可以因此幫助到您,同時也能因而讓其他網友可以不受欺凌!一、 按<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38條的說法「私設道路」是指: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主要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條規定增設之出入口;共同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增設之樓梯出入口。私設通路與道路之交叉口,免截角。而第36條又說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所以「私設道路」並不一定是民法第851條所指具有地役權的土地。換言之,這是屬於「私有土地」,如果他沒有具有「法定空地」的性質,是可以移轉買賣的,因此建商是沒有違法的。(有些私設道路是具有「法定空地」性質的)註:<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章: 第二條之一(私設通路面積)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二、但是,建商既然給了你們「土地使用同意書」,依法承買人必須繼受這種情況,也就是說,即使這樣的「私設道路」還沒有被認定為「既成道路」,新地主也不能對你們提出購買或租賃的要求的。事實上,如果建商給你們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裡面有註明給「不特定對象」公眾出入使用,您們可以將此一同意書提供給縣市政府,那縣市政府就會依據其「建築管理自治條列」及相關規定將此道路編定為「既成道路」的,而既成道路就是屬於「公用地役」土地了。 三、 私設道路產權雖然歸私人所有,即使您們沒有土地使用同意書在手,新地主也不得有阻礙或變更私設道路之情況的,因為除了建築「使用執照」附件竣工圖會註明「私設道路」,民法第787條也袋地通行權的規定,因此新地主若有上述影響你們出入的行為,你們是可以對方違反<刑法>妨害自由(強制罪)與<民法>通行權及<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報警處理(對新地主提起強制罪的告訴)。而版主的情況是握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所以對方也沒有辦法以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你們支付價金的。 四、 私設道路在不特定的公眾使用20年以上時,通行的住戶就可以報請政府認定為「既成道路」的。但這種「既成道路」是可以視情況而廢止的,也就是說,你們的社區未來重建或更新時,擁有「私設道路」所有權的人也是社區地主之一,他是可以參予分配的,而且會是社區重建最重要的角色。因此,社區居民持分購買「私設道路」是必要的。但多數人不會了解這一點,所以就被建商與奸商給騙了。因此,如何想方設法以低價購得私設道路用地市民未來要處理的問題。再說得明白一些,購得這些私設道路的人所要得利益是眼前的.不會是幾十年以後的利益,因此你們在依法阻絕對方的企圖之後,也可以考慮以低價的方式要求對方將這種沒用的土地便宜賣給你們。 註: 現有巷道之前提須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達廿年以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年12月26日函字,既成巷道通行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廿年。 註:各縣市的建築自治條例共用條文 http://www.taa.org.tw/front/legislation/taizhongxiang.htm
http://www.taa.org.tw/front/legislation/taizhongxiang.htm#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三、於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 本法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經由本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定之。 版主有其他疑問請補充發問,但請勿將問題棄置不理,這樣就枉費我們提供您們相關資訊的辛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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