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請管委會簽約廠商協助開挖查詢原因並認為冷氣公共排水管漏水所造成
大部分委員皆同意支付而管委會當中的主委梁某某,堅持不願意由管委會支付
此筆費用,他的理由是住戶也需要負擔部分費用,需替社區節省開支
此次開挖與泥作費用總額為一萬元新台幣,油漆與補土在開挖前我同意自行處理
(但得知梁主委的態度後我打算不想自己吸收了)
距上次施工日已經兩週了 打了電話問了廠商委員也不斷推託需要等待
據小弟的認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權責該由管委會來支付這筆費用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請問各位前輩下一步我該如何處理才能圓滿解決呢?



下面就是本月管委會的會議紀錄,梁姓主委打算拖到年底的區權人會議才要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