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大家,因今年剛賣出房子
在一開始簽委託買賣合約時,並沒有說要附贈任何東西
但在房子賣出簽約時,仲介卻吿訴我
窗簾跟燈飾都是需贈與給買房,我也信以為真就勾了,
到後來詢問他人才發現並沒有這樣的規範,
但我合約上已經勾了,所以也認了
後來在我要搬出家具時,有一些系統櫃,
想請仲介問買方要不要買,不要我就帶走;
當下仲介卻說系統櫃有黏矽利康的都是規定要送買方!?
我當下愣住,買賣合約沒寫沒註明,
從來也沒跟我提這些要當贈與,現在要交屋才跟我說,
只要固定的都算要送的??
當下我跟仲介要買方電話,
仲介說在交屋前規定不得提供買方電話,有這種事?
一整個感到莫名其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