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年以上合約要經過公證才能對抗強制執行!2,而租金明顯過低,新屋主還是可以向法院主張重新訂定新租金的!3,租約最長為30年,高於30年可縮短為30年!4,又~是發生在債權之後的合約,算是侵犯債權人的債權,還是會被排除的!所以...*若是在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前就訂立五年以上的合約,且經過公證,合約屬有效!屬於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範圍內!*合約最長有效為30年!合約年限長於30年,得縮短為30年!*租金明顯過低不合理,新屋主可向法院申請另訂租金!且房租過低,會被視為假合約,會有偽造文書罪責!勉勵 wrote:假設有一天有人房子...(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