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公寓格局問題

想請教各位,像這樣一間約30年的二手屋,陽台露台都外推,樓梯做室內使用,另含頂加蓋滿,裝修時需要注意的點有哪些(安全性、違建被拆除的可能性⋯⋯)?或是根本不該考慮入手?
在看人生第一間房,希望大家可以給些意見,謝謝。
star1015.tw4249 wrote:
想請教各位,像這樣一(恕刪)


把通往頂樓的樓梯封死當成自己的內梯,
樓下住戶無法上樓頂(修水塔什麼的),
妨礙樓下住戶逃生,這個比較嚴重,
萬一有意外會有刑事責任。
樓下住戶檢舉妨礙公共安全,
這種妨礙公共安全的違建,屬優先拆除違建,很快就會來拆。
到時候拆內梯時連頂加一起拆,反而得不償失。
最好自行回復到樓梯通暢,沒有公共安全之虞,
只剩單純的加蓋,雖然頂加也是違建,至少會比較相安無事。
don4756 wrote:
把通往頂樓的樓梯封死(恕刪)


因為頂加是蓋滿的,所以如果把內梯改回外梯,頂加應該也要拆除一部分是嗎?
star1015.tw4249 wrote:
因為頂加是蓋滿的,所(恕刪)


當然,最好留個逃生平台空間。
頂加最好是自用就好,不要隔套房出租,這個也拆很快。
佔用公梯變自家內梯,頂加全佔滿,這種房子不好,除非頂加不算錢
前屋主佔這麼久,或許是老鄰居不願意撕破臉,不代表新屋主就沒事,
別聽仲介說舊違建不會拆的話術,
只要任何一戶去法院打民事請求返還共有物,絕對是判拆的
有違失.違建.佔用的
自行考慮清楚

往後日子長.變化多
以免夜長夢多.糾紛

除非有錢有勢.心臟大.不怕事...
star1015.tw4249 wrote:
想請教各位,像這樣一(恕刪)


不知樓主買了沒??
如其他人所說.將通往頂樓的逃生路線封死自用,樓下住戶去檢舉違建或提告都很快會被處理的.
這風險真的有點大.
以下案例給參考:
1.【民視即時新聞】將頂樓通道封死的住戶要小心吃上官司,台北市一名男子,為了方便個人使用,將公寓頂樓平台的通道上鎖,影響同建築住戶的逃生路線,被人控告公共危險罪,檢方調查認定,男子確實將頂樓陽台上鎖,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2. 公寓頂樓違建又加鐵門上鎖!其餘住戶皆可提告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目前法院實務經常見到,舊公寓頂樓鄰居除了違法加蓋之外,在該樓梯間多增設被鐵門管制進出,其他住戶應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法界人士建議,除了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檢舉請求拆除外,還能向法院向起訴主張民法相關權利,更能向當地地檢署或警方提告追究頂樓住戶相關刑事責任。

而頂樓住戶也經常主張,違建屬於1995年(民國84年)之前「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免拆」或「緩拆」,但這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
其他住戶仍可訴請拆除頂樓加蓋違建,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被列為「免拆」或「緩拆」就判決頂樓住戶勝訴。一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的其他住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違建拆除,
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台加蓋的住戶負擔。
另外,樓梯間的通道亦是供公寓住戶意外災變逃生用,如將公寓的樓梯間兼有逃生通道作用的樓梯口,裝設鐵門並上鎖,使公寓住戶無法通行到屋頂平台,當發生災變住戶根本無法逃生,除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對違法者處新台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屆期若不改善,得連續處罰外,亦會致生刑事責任。
法院實務上許多刑事判決均認為,樓梯口裝設鐵門並上鎖若阻塞公寓大廈的逃生通道,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台避難,使他人生命身體陷於危險,即構成刑法第189 條之2 第1 項後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歸納以上意見,反對頂樓住戶加蓋或樓梯間裝設鐵門並上鎖之其他住戶,可行使的權利為:(一)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檢舉請求拆除。(二)向法院起訴主張民法的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三)向當地地檢署或警方提告追究頂樓住戶相關刑事責任。
感謝各位寶貴的意見,還是放棄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