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長輩住的是近40年屋齡的舊式無電梯公寓 雖然如此不過是有管委會的大型社區 但長輩住的那一棟因屋齡老舊 1樓大門及樓梯扶手破舊不堪 樓梯間油漆斑駁 雖有透過管委會發起維修需求 但因爲該棟住戶有一戶不同意而使得維修無法進行 請教大家是否有遇過類似的狀況並如何處理呢
給你法條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如果那一戶不同意的住戶堅持不願分攤繳納費用,再參考第 21 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條例第 11 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何謂重大修繕或改良,這就看你們社區規約如何定義一般最簡單的定義就是管委會動用公共基金(管理費)的權限一旦你們的維修是屬於重大修繕或改良或是維修金額超過管委會授權可動用金額的上限就必須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執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