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房屋漏水如果採取訴訟,應該向那些人或法人提出被告?所依據之法條及證據為何?

請教房屋漏水如果採取訴訟,應該向那些人或法人提出被告?所依據之法條及證據為何?
請教房屋漏水如果採取訴訟,應該向那些人或法人提出被告?所依據之法條及證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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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房屋漏水如果採取訴訟,應該向那些人或法人提出被告?所依據之法條及證據為何?

不好意思文長
我是2樓屋主(66年使用執照的筏式基礎4層樓公寓,頂樓住戶與左側相鄰都有增建五樓),房屋已出租20幾年,屋況一直很好,12年前粉刷的油漆都還狀況如新!
9月17日晚間接到房客(已租了12年)LINE通知與浴室相鄰同面牆之小臥室上方之樑柱有滲漏水另小臥室天花板(與3樓相鄰共用樓地板)也有滲漏水現象約半桶水!其後就沒漏水現象!
9月17日晚正上方3樓屋主有下來觀看確認滲漏水,其後並在其自家3樓浴室旁之小臥室2樓相同位置及同面牆之天花板及小臥室之牆面都有滲漏水現象因為3樓將該小臥室為倉庫用途,故未及時發現滲漏水!顯然滲漏水是從公寓4樓之樓地板;或更上層所滲漏下來!才造成2樓結構樑柱、天花板滲漏水。10月21日3樓屋主告知其3樓天花板又開始滲漏水!
左側隔壁公寓3樓浴室也開始天花板滲漏水左側與本棟公寓是共用浴室梁柱!
顯然漏水原因是由公寓浴室上方與左側隔壁3樓與4樓交接樓地板或更上層滲漏下來!房屋結構樑柱、天花板滲漏水有相關聯
本棟4樓所有權人於民國80餘年前頂樓增建約50平方公尺內含衛浴間之建物!左側隔壁公寓4樓所有權人於民國98年購買也頂樓增建約50平方公尺內含衛浴間之建物!兩戶將頂樓平台與浴室同一根柱子(衛浴間)破壞原有糞管排氣管轉接4吋三通糞管;另排水管之排氣管亦同方式!
滲漏水始終斷斷續續!滲漏水量時大時小,大都在連續下大雨時或之後滲漏水。懷疑諸多原因造成外牆受力立面與樓地板交接處或樓地板龜裂細裂縫,滲漏與下雨天雨水滲漏有相關聯!上網查詢2021年臺北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https://www.cwb.gov.tw/V8/C/D/DailyPrecipitation.html 與滲漏水正相關因素:期間6、7、8月連續多次持續暴雨!9月17日及10月21日兩次滲漏水都是連續下了好幾天20多mm的雨量!
9月10月間與左側隔壁4樓、正上方3樓屋主各請了共3個不同抓漏師傅在3個不同時段,3個抓漏師傅各自抓漏都無法抓出滲漏水點!只有申請調解,經兩次調解意見不一致,調解不成立!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永平國小捷運站LG05(105.1.19開工)在鄰近約20餘公尺處長期打樁挖井施作通風豎井工程動工,我房子出租未住在當地,無法得知通風豎井工程動工日期!捷運工程於本滲漏水公寓(5座連棟公寓共用之筏式基礎)鄰近瓦磘溝約20公尺,確實動工日期、開挖深度、範圍、鄰近建物調查線等都以業務機密不願透漏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回覆本人陳情:『該棟建物位於本標工區鄰近建物調查線以外、本標抽水(祛水井)係抽深層地下水,應不會影響建物』推卸責任!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鄰近建物調查線並未實際丈量鄰近建物調查線!
107年3月間本棟公寓與右側相鄰之廚房排水公管也曾發生封閉在共用壁內排水公管受擠壓有導致漏水之事件!由右側2樓所有權人(房屋出租未居住在該址)出面申請調解,參與調解之住戶包括本棟及右側棟個4四戶共8戶,當時因右側2樓所有權人及本人都沒住在當地,無法得知廚房排水公管受擠壓有裂縫之漏水事件,與打樁挖通風豎井連續壁有關,目前推論應與捷運豎井連續壁工程有關!以致廚房排水公管受擠壓而有裂縫!
最近聽鄰居說工程打樁挖通風豎井連續壁打樁期間公寓的樓樓地板都會受到大幅度震動!
本棟與右側棟相鄰之廚房排水公管也曾發生排水公管受擠壓有裂縫之漏水事件;而本次本棟與左側棟相鄰公寓共用浴室及臥室樑柱滲漏水事件,在2年半之內相繼發生,因本棟公寓位於整個公寓基地(5座連棟公寓共用之筏式基礎)的正中間!是否超抽地下水地層下陷,公寓筏式基礎的兩端受力不均勻,使得公寓筏式基礎的中央部分受力最大!老舊公寓餘起造時,並無管道間設計!
漏水至今未能解決,請教房屋漏水如果採取訴訟,應該向那些人或法人提出被告?所依據之法條及證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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