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公寓一樓的邊間,前面有做生意,旁邊就讓別人隨意停車。不過有一台車明明不是這棟公寓的住戶,卻一直霸佔著一個位置停車;而且偶爾車子開走還會拿東西或用機車來佔,真的是很誇張;也因為他的車老是佔在那邊,所以有的公寓住戶的機車反而得停在附近的公園旁。但更誇張的是之前他有一台車賣掉的時候,還跟對方說還可以附一個位置給你停車,是我媽知道後抗議那個人才沒這麼做,但還是繼續把這位置當成自己的一樣。
最近我家家人進出的門要移到旁邊,給大家停機車只要留個走道我們是不會介意,但他的9人座廂型車停在那邊已妨礙到新門的進出了。如果對方硬是還想停免錢的,我想請問的是,我家或公寓其它住戶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讓他不能再停在這邊。
一、依據行政院94年2月15日院臺交字第0940005978號函及 總統94年2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31號令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據該條例第93條規定,將由行政院以命令另行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 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其實可以通知警察請他依照 第五條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予以告發, 一般警察都會通知車主先溝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