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人知道要如何申請希望有詳細的訊息
自己有查到一些資料
要蓋並無不可能
指是詳細要跑的流程與公文
有人可以提供嗎
比如加蓋的鐵皮是屬於
建造執照或
雜項執照
哪一種呢
兩種所要跑的應該差很多
謝謝
屋脊只能一米五,屋簷只能一米喔,頂樓預留九平方米的空間
這樣可以站人嗎???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 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 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 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 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 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3 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註: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內容來自臺北市政府96法令彙編(2007年8月15日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處網站上線),請依最新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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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找到的一篇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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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綜上所述,若 台端所欲加蓋者,僅係一無門牆有屋頂之棚架,而純粹為遮雨、遮陽而設,按其性質即屬保存行為,不須得其他住戶之同意即可單獨為之;反之若 台端所設者為一有門牆屋頂之房屋,則必須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之同意,始可為之。
二、 關於頂樓加蓋之申請部分
依建築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台端若欲於屋頂平台加蓋棚架或鐵皮屋,即屬建築物之建造行為,皆須依法向工務局先行請領建築執照後,始可搭建,否則即屬違章建築,一經相關單位查報,即會遭拆除,故建議 台端於建造該棚架或鐵皮屋前,可先向工務局請領執照,此為較妥當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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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就不需要樓下用戶同意
還是同意書是有另外的用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