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公室是用租的 冷氣是各樓層有一獨立主機 管委會今年要作冷氣保養了 跟我們說 因為要更換濾心 冷煤補充 冷凍油等物品 結果管委會說這些屬於消耗品 歸房客負擔 可是我們承租這一樓層 租約中本來就包含需提供 水 電 空調等基礎設施 理論上管委會不是要負責維持這些基礎設施的正常運作嗎
可是他又說 這些東西就像燈管一樣 是消耗品 需要自己負擔
如果堅持不付 他就要把到時不固定保養所造成的機器損壞算到我們頭上
當除契約並未载明這項支出誰負責 有經驗的前輩 可不可以幫忙一下 像這種費用真的是房客要自行負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