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th wrote:
買車本來就應該再三比...(恕刪)
想要用三天審閱期來打官司
不可能會有任何改變
甚至連業代都不需要提出任何證明
訂購合約書第一面下方付款方式寫第2點的很清楚了
「買受人茲此確認,出賣人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告知其得依需要自行決定審閱本訂購合約書
及相關條款、文件之時間,且買受人已享有五日審閱期間,並於詳閱及完全了解本訂購合約書及相
關文件之全部條款後,使同意並簽署本訂購合約書。」
所以說
當樓主在下方簽名後
打官司就註定是輸的那一方了...

如果協調後意美還是這麼硬
都不給退
現在唯一的方法就是看有沒有人願意接這個訂單
不然就只剩下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