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廠維修,會不會太瞎了?

好奇所以你是車主還是不是?
你如果不是車主的話,別人原廠維修估價就這樣,除非你沒保保險,不然幹嘛自己談這麼多
當然如果你是車主的情況,有保險就出險也很合理,反正你都是付同樣的保險費用,除非你開Volov不保險?
Bemo_Du
你484沒看到樓主第二頁的更新就回文了
Bemo_Du
說錯了,是第三頁,24樓
chipliu226 wrote:
因有版友認為應該詳發事情經過,因此小弟在此說明,並補上相關照片,供版友們評論:
1.小弟確如版友所言,為對造車輛,事發經過後述
2.此單確為保險索賠用,但維修狀況與損壞狀況可否畫上等號?為啥出險估價單可以如此?
3.以往聽聞灌水單,此次長見識了
4.事發經過如下:


之前出了個小車禍,遇到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但整件事內容簡直扯到極點。上網爬文找資料,看到板上多年前有一則貼文,「索價五萬塊的小擦撞」,版友們討論熱烈,因此分享一下小弟的這件事。文長,抱歉。

108年7月,要駛入兩面均為上坡的自家社區停車場,兩面上坡,也就是看不到對向來車的狀況,與出社區之富豪V40對撞,時速約五公里。雙方保險桿小傷。小弟車輛撞擊位置為左前保桿角落處,對方約為左前保桿三分之一處。因為社區私有道路,所以報警後,僅作酒測與筆錄,無初判表,無肇責鑑定。當時認為應為雙方自行修繕,故無後續。

今年2月初,南X產物保險公司突來簡訊,說某年某月某日本人與某車發生碰撞,代位求償費用303,070。對,沒看錯,三十萬。引擎蓋、渦輪等等全換,連他媽的引擎蓋裡的貼紙都換。一張貼紙819、另一張七百多,哈哈。

小弟立刻回電,負責人員不在,因此小弟請同在該公司的朋友協助聯絡,產險部門完全無回音。

四月下旬,收到法院調解通知,五月初要開庭。民事起訴狀上說,小弟未注意燈號,導致此次碰撞。此期間,小弟作完整套蒐證與論述,調解會直接把保險公司法務譙到快說不出話。

1.燈號故障,警衛可證明。
2.從進廠到評估到維修,完全沒有通知我。
3.拆換零件雖有照片,但無法證明因此次事故損壞,或是事後加工所致。本人詢問多位專業人士,均認為此修繕項目為大撞更換大部分車頭零件之項目。
4.保險公司理賠未善盡審核之責,保險公司人員未到現場勘查
5.本人在接到簡訊後立即聯絡,然保險公司完全無回應
6.這是重點,幸好小弟當時現場拍下不少照片,找出重要證據。碰撞地點顯示,對方超過半個車身在我方車道,即侵犯本人路權。


結論:本人開車返家,依照本人應行路線行駛,在目視視線無法及於對向狀況之下,對方半個車身以上佔用本人車道,以致發生輕微碰撞。在無肇責鑑定下,竟開出與實際損害項目不合的三十萬天價,向本人索賠。本人已備齊具體事證,證明肇責並不在本人。若對方車主與保險公司仍執意索賠,本人將依法保障自身權益,並要求時間與精神賠償。

對方法務只能不斷跳針
1.下坡車應該禮讓上坡車。(碰撞處在坡道頂點,誰是上坡、誰是下坡?)
2.出停車場要右轉,所以侵入我方車道是正常的。(V40車寬178.3公分,車道寬度超過240公分,侵入我車道正常?駕照雞腿換的?)
3.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是指行車路線交錯時,直行車有優先路權,路線未交錯,無禮讓問題)


兩週後,判決書下來,保險公司敗訴,一毛錢不用賠。判決書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淡水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6日13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
0號時,因未注意燈光號誌,致撞上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
000號車(下稱B車),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
3,070元(其中工資3萬4,122元、零件26萬8,948元),乃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車禍是在社區停車場發生,社區出入口警示
燈故障,B車侵入A車車道,被告無過失,不應歸責於被告等
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裁
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觀諸上開警局資料所附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63至
74頁),可見A車欲駛入地下停車場,B車則欲駛出地下停車
場,2 車均處於上坡狀態,而B 車於事故現場位置,其車身
已跨越雙黃線,侵入對向車道,且B 車左前車身亦為本次事
故之撞擊位置,顯見本件事故發生,乃因B 車跨越雙黃線,
侵入對向車道所致,為系爭車禍之肇事原因。至A 車部分,
依現有事證,尚未見其有何過失之處。基此,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B 車之修繕費用,難認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萬3,07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3,310 元(第一審
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照片中請注意雙方損傷程度,以及車輛位置,對方是VOLVO V40,並請注意下方水溝蓋較寬之縫隙,此為參考點,因標線被對方擋住。對方超越中線超過九十公分,以該車車寬178.3公分計算,超過半個車身跨線。





記得去保第三責任險+超額
若有下次給保險公司互玩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chipliu226
已經保了,感謝
vovol的妥善率差換東西又貴的出名,

他等這機會來換水箱渦輪零件。等很久了。

管你5公里摸到,全換就對了。 反正9成的機會,一般民眾是對付不了保險公司的法務的。



只是這次,遇到那一成的樓主。

恭喜樓主成功平反,

想請教,對手是哪間保險公司,還有是哪間保養廠

他馬真敢開價耶。一定要知道一下。
chipliu226
南X保險、X桃汽車
保險是要有,
但這起事故最後判決是零肇責,
如果當初是讓保險公司雙方去周旋,
很有可能就是談定到一個金額,
然後就結案了,
而事主因出險了,
導致後續保險額變高,
甚至有些未出險的福利也會跟著沒了,

重點是,
還讓對方爽到三十萬的灌水單。
蠻想知道,是那一家保險公司,以後買保險,避開這家
恭喜樓主, 正義得到伸張!
久久賺一次的保險跟保修, 恐怕又要再等等才能補滿荷包...
chipliu226
謝謝您
神之腳才有辦法時速五公里,這比開100公里還難
chipliu226
因為要進停車場,兩面上坡,小弟車身長,開太快一定刮底盤,因此速度都很慢
yuanchih wrote:
中共國吉利沃爾沃早就不是什麼瑞典國寶且聲名狼籍了,其維修比雙B貴,在入坑前就應該知道了。


Volvo在吉利之前是在米國福特旗下,那時才是亂七八糟,虧損累累,銷量一路下走,福特一腳踢開,換人之後倒是活過來了。

Volvo有個鄰居叫Saab,一樣被米國GM玩殘後想肢解賣錢,結果被阻攔沒賣成,到現在屍骨無存..

資本家玩你們這些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小羊們,從來不手軟,哈哈。
Couch Patato wrote:
水箱與內鐵都更換?所...(恕刪)


我別牌的車
換引擎蓋、裡面貼紙也是要另外算
膠條、扣子、隔熱墊也是另外算
引擎蓋就只有引擎蓋而已
慶幸能夠脫身
這個單看起來好像把累積n年的傷痕一次處理
真的建議能保就交由保險公司互相處理
如果兩車保的都是同一家,不知道會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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