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貴隊車友阿德發生事故後,曾私下告知他外甥一些自己的工作與所學心得供參考,如今擁有01之發言權限,剛好受過的行政法訓練與貴車友之問題有關,容小弟提供拙見參考!貴車友所提之問題應為[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為何?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久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如下(容小弟節錄一下老師說的):一:須公有公共設施。二: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三:須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四:須公共設施之瑕疵與損害發生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小弟淺見,按各位之描述,爭議點可能在第二與第四點!倘若真的有偷工減料情形發生,那麼第二點就沒有爭議了,第四點的爭議也就可以解套。因為想必公務人員有可能以第四點,說這個路面損壞是天災等不可抗力者,與公共設施之瑕疵無因果關係,來免除國家賠償責任!小弟想到的解套方式是,縱使是天災造成,但公務人員未在明顯地方放置警告標誌,而且風災也過了近一個月都未派員修護,仍是明顯有應作為而不作為的疏失在,當然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公務員害怕因此受處分,所以可以推就推,就如同台北市921的東星大樓案一樣!小弟是讀財金的,但在外面補習班受過檢事官的法科訓練,若有錯誤之處,尚請見諒!不過最簡單的方式,小弟建議就找貴區的立委服務處,相信這種案件他們應該很有經驗才對,對我們而言省時也省力!最後敬祝受傷的車友,早日康復!
建葛格 wrote:小弟在貴隊車友阿德發...(恕刪) 這一篇才是我想知道的畢竟受傷的不是我們要不要提出賠償是當事人的權利我們只能在旁幫忙而已事件發生至今還有一位車友在住院而道路也快速修護如果沒有此事件的話不曉得還要發生多少意外88水災雖然重創台灣但切勿拿此藉口來拖延人為疏失而往後舉辦活動者能多用一些心思就能減少一分意外不要在有推卸責任的講法就是發佈約騎者如發生意外不付任何法律責任?雖然不用負責但你們良心過意的去嗎?給大家做為借鏡
Frank2927 wrote:妥善事前詳細規劃 事後作活動的檢討讓之後活動能越辦越好^^...(恕刪) 沒錯這才是重點雖然約騎者不付任何法律責任事前能詳細規劃路線能盡量把意外降低讓每個約騎者平安回家才是首要高高興興的出門平平安安的回家
凡骨 wrote:很多事也不一定得要專...(恕刪) ------------------------------------------------凡骨大說:很多事也不一定得要專業人事才看得懂多吃幾年飯也可以看得懂啦我想你也不是真的要我解釋給你聽對吧--------------------------------------------------------如果專業人士都看不懂,那不知道誰看的懂?多吃幾年飯就看的懂?那就請百年人瑞主持公道。就以上論點,您的解釋就個人觀點難以信同?不敢跟凡骨大哥爭執,只是路面破損是事實,但造成路面破損因素太多,不能在沒有任何根據前下定論,就事論事,還是很希望受傷車友能得到該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