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旅展購買南投一家大飯店的住宿卷,但一直沒有時間使用,因此,於去年過期。
最近要到該家飯店以那張過期住宿卷消費,該飯店居然要求需一次消費完畢,否則剩餘款項必須放棄充公,飯店無法開立相關剩餘款項證明,以便消費者持該證明將剩餘款項於下次再至飯店消費,飯店宣稱這是符合政府的法令規章。
請問版上的各位大大,這是真的嗎?或是飯店的推託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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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jack01 wrote:
我在旅展購買南投一家大飯店的住宿卷,但一直沒有時間使用,因此,於去年過期。
最近要到該家飯店以那張過期住宿卷消費,該飯店居然要求需一次消費完畢,否則剩餘款項必須放棄充公,


過期還能用嗎?問一下消保官比較清楚。
印象裡面只要是花錢買的就不能這樣...像百貨公司提貨券就不能設有效期限
不確定這樣是不是正確...

一般來說消保官都會站在消費者這邊
建議你向你居住的城市所設立的消保會申訴
消保會會請業者來開協調會處理
我記得過期票劵規範是需補差額就可以繼續使用,
例如原價$1000,但優惠卷是$800買的,可是過期了,那依然可以使用,不過須補200,成為你加起來付出是$1000的正常售價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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