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中生有的事,才能告他誣告。你跟他有行車糾紛,誣告應該不成立,不管有沒有擦撞到。他要告就給他告,我感覺他的問題比較大。真的有錢買那種車會在意那幾千塊,笑話了。輸了也只是依維修單報價賠償,沒什麼。給他告吧。
這種我也碰過她一直說我碰到她我說我沒碰到.只是比較近而已你的前保稈新的根甚麼一樣.到底哪裡擦傷她一直盧.一直很努力想找出保桿上的擦傷結果找出那種小細痕說是我碰的我就乾脆叫她報警她也不報.一直要我報警莫名其妙後來她就很生氣的走了三小....
致命涼 wrote:A.1對1哪來的公然侮辱?B.錄音未經過對方同意才等著被對方告 A 對B 錯「無故」竊錄,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