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付钱的180天内都可以提出争议款
當持卡人沒有收到商品或沒有使用到服務時
持卡人付費但是卻沒有收到商品或沒有使用到服務時,可能會導致「未收到商品」(Non-receipt of Merchandise)的chargeback。在向客戶收費前,必須先將商品或服務交付給客戶。 為了避免這類的Chargeback,當交易成立後,針對在交易當時無法馬上交付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商家必須先取得客戶簽名的證明文件,確認所有商品或服務都已經交付。以下是一些有用的建議,供商家參考:
當客戶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時 — 必須以書面形式清楚說明分期付款的所有條款,包括運費、處理費(Handling Fee)及稅金。如果貨幣兌換匯率可能會造成分期付款金額的波動,商家亦須告知客戶。當客戶採取分期付款的方法時,Visa®、MasterCard®的條例禁止商家向客戶收取利息費用。
分期付款間隔 — 第一次分期付款的付費不能發生在出貨之前。最好以每30天(或更多天),或者是出貨日的週月那一天(每個月必須為同一天),作為分期付款週期。
延期交貨 —商家可以先處理延期出貨的交易,但必須在信用卡收據上註明延期出貨,但是在出貨前,不能用刷卡方式預收買主的訂金。
提前付款 — 商家就可預先收取交易金額,但必須告知持卡人該筆款項會馬上入帳到信用卡上。如果是特別訂製的商品,商家也可以一次收取全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