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四十一條(罰則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其實這類消費爭議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利用公平交易法,先用二十一條讓廠商出不了貨,這樣企業損失就大了,再來公平交易法罰則都很重,比消保法還好用很多。首先讓對方經理以及他的上層知道如沒有滿意答覆,將要提起消費訴訟以及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我想對方應該是賭你不懂法條,看妳好欺負。把法條列一列給他們看,然後告知他們你接下來的動作。相信他們不會因為一點點錢而賭上產品的銷售。
找消保官跟消基會要同時做喔!!!消保法第49、50條可以自己去看一下。
蘋果不PO是因為消保官尚未處理且證明,如果確定是不實,你想蘋果會不PO嗎?泰瑞電視也是經過消保官認定
後才見報的阿!!!事情要弄大一點阿!對我而言讓廠商無法出貨才是勒住他們的一項利器。
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