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nsr150 wrote:朱經理memc不是只...(恕刪) KING大沒錯是我我講錯了RF是要把雜訊抑制及動態對比關閉建議操作方式遙控器右下方"重置"→再將雜訊抑制及動態對比關閉若還是有請直接來電我們客服到府查看
k大你好,我有關於Esonic iMiro-HD4202(i42F)的問題就是光纖輸出似乎沒有5.1聲道,原本我的計劃是p3和360各接一條hdmi,然後都設定輸出杜比5.1聲道或DTS給imiro,再由imiro的喇叭選項調整為SPDIF輸出到我WF5500的解碼器上,但是實際上是失敗的,但是ps3和360直接接解碼器都會"點燈"成功,而其他的聲音來源如第四台或DTV是不可能有5.1聲道的音源的,所以我很好奇要如何讓imiro輸出5.1聲道(又沒有光纖輸入),可以解答一下嗎?還有就是開啟SRS的方法就是調到立體聲嗎?還是3D mono?
嘿嘿!!好個吃軟不吃硬的個性阿說得真好聽捍衛公司其實是一派胡言欺瞞謊言說甚麼是東森要求退一半真是說謊都不會臉紅阿你這種人阿還自己說是"資深"只會寫一些欺瞞的言語你所謂的捍衛公司就是汙衊消費者敢做不敢當的人職位再怎麼高賺得再多的錢是不會讓人家給認同的姓朱的你還欠我一個道歉甚麼時候要道歉阿親自道歉這麼困難嗎不道歉我會持續發言你槓我很好各位網友購買前請收尋我前述的發言不建議購買他們的商品客服差!!主管脾氣差!!商品品質無言!!就知道我為何不建議了!!
suncue03 wrote:嘿嘿!!好個吃軟不吃...(恕刪) 您好有沒有誠意道歉請爬文有沒有確實取消購買行為請爬文我實在不清楚您的挑釁目的為何承如您先前發文所示您對事不對人如今"事"已不存在但您的言論針對我個人已涉及下列條款我已轉交律師保留法律追訴權最後一行針對本公司毀損商譽我們會商討是否寄出存證信函我認為很多事情我們已盡力如您所願完美解決與致歉就好適可而止但我不瞭解是否我們沒有共識我不願再回應您是對事並不是對您個人但事實證明您並不高興也請在暢快發言的同時勿自行先觸法也請在言論自由下自重妨害名譽 分類:條文、判決案例2009/02/24 22:29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在一些網站上的留言版式BBS站上張貼具體指稱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內容的文章,可能構成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一、 客觀構成要件:(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二、 主觀要件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不堪字眼罵別人 都涉嫌違反《刑法》公然侮辱罪 部分言論還 觸犯更嚴重刑責 網友留言應謹慎。簡律師回答: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上述是相對人(案件嫌疑人)於網路上指名道姓罵人,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且受到侮辱;首先,網路為公開使人閱覽的環境,所以於網路上侮辱他人,即符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要件;其次,「指名道姓地罵人」,既然將他人姓名表徵出來,其行為客體亦屬特定;又被害人因此行為而覺得不舒服且受到傷害,精神上已具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情況,綜述,相對人已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未滿18歲之人除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
rockyskywalker wrote:說什麼JS SOUN...(恕刪) roky大您好由於爆量的關係JS Soundbar正盡全力配送當中,預計下週二前一定可讓您收到您可來電確認02-82261766#802李組長部份無法主商品與贈品同時到貨的客戶我們除了多送一組額外贈品以示補償外鑑賞期如節目中所示贈品到貨後才開始起算您的權益不會喪失另外有關色彩的部份可參照說明書調整但我個人建議按遙控器中重置以原廠設定觀賞是最佳的畫質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