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強姦犯犯法,消費者沒犯法,倒是廠商有犯法之虞。拿強姦犯舉例又是你另一個不倫不類的鬼扯蛋。
第二,強姦犯犯法,但是法律若給他權利,應有的他可以爭取。
第三,如果你不滿強姦犯爭取權利,要修改的是有問題的法律。
第四,若法律給予強姦犯權利,你以狗屁道德阻止他爭權,是你干涉法律。
到目前為止,你除了一堆爛比喻、爛回答,你還能說什麼?
規範內允許就是對的,因為道德標準可以自由詮釋,特別是很容易被你這種人拿來當做攻擊的藉口,所以更需要規範立定標準。Dell案件是利益糾紛,兩造都爭取最高利益,很公平,也沒有不道德,頂多有做得漂不漂亮的分別。利益衝突中兩造都有法律上的主張,這點可交由仲裁或協商,或Dell也可以堅持不回應,直接取消。無論哪一種作法,最後都會得到未來市場平衡的公論,Dell自己會衡量,消費者自己也會盤算。
但,就有你這種無聊人士用道德當理由攻擊他人,在這個案子裡面,貪,不違反道德。
我說你隱喻失當,完全沒錯,一點都沒有污衊你。
你繼續胡扯只會越來越丟臉。
bookgain wrote:
如果受害者是你本身,當強姦犯花大錢請律師無所不用其極的爭取他的權益的時候,你應該會感到開心對吧
抱歉,如果是我我會感到噁心
所以只能說你這種人根本沒有同理心可言
你越說只會證明你的道德低落
真小人還是小人,真壞人還是壞人
還洋洋得意自己的錯誤行為,寡不知恥
問題就在於,這個事件裡的消費者沒有錯。這是根本的前提。
強姦犯花大錢請律師,是他自己的本事,我們的法律這樣設計賦予他權利的,你不高興,可以去改法律。
這不是同理心問題,而是本來怎樣就是怎樣,光你把強姦犯跟消費者比在一起就知道你邏輯有多爛了,
照你這樣說,平常廠商都在賺取高額利潤你怎麼不說他們每天都在強姦消費者?喔對了,他們還有超大律師團咧。
沒有人洋洋得意,我倒是看到有人沒有道德地批判別人,卻不知道自己錯誤與羞恥在哪裡。
bookgain wrote:
又想扯開焦點
請問:如果受害者是你本身,當強姦犯花大錢請律師無所不用其極的爭取他的權益的時候,你會感到很正常很開心?
因為你說消費者是在規範內爭取自己的權益,顯然侵害你的人也是如此
是你一直在扯開焦點。
理由我前面已經有說明,如果你硬要類比,這個事件裡面,Dell絕對不是受害者。
首先犯錯的一方是受害者,按照正當程序購買的消費者被說成強姦犯,
你自己完全看不到這比喻有多不倫不類?
回來説到你鬼扯的強姦犯,受害者可以憤怒生氣,不過你不能說強姦犯請律師爭取權益不正常。
如果你覺得不正常,那你就是在說司法制度這樣設計有問題,不過,這麼多聰明的腦袋這樣設計制度當然比你不知所謂的憤慨更有道理。在制度修改之前,你不可以阻止強姦犯花大錢請律師爭取權益。
你講了這麼多屁,消費者去申訴去打官司都是他們的權利,當然啦,你可以酸説「大家趕快去告吧,別在打嘴砲」,不過兩造的協商都還沒開始,你又在旁邊吶喊什麼?等協商不成,想告的人自然會去告,雙方都會盤算打官司划不划算。倒是你,這麼不滿意制度設計,趕快去提案修改制度啊,嘴砲一堆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