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nfu wrote:
不是吧?下單後收到的mail不是以下這封嗎?
轉自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0&t=1118665&r=3&p=4
***這是系統自動郵件--請不要回覆***
感謝您選購 Dell 產品並利用 Dell.com.tw 採購所需產品。
本郵件僅表示 Dell 已收到您的訂單,但並不表示 Dell 已接受您的訂單。您可以透過本郵件的附件來檢視您的訂單細節。
Dell 會在下一個工作日內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包括最後的總購買金額,以及您的 Dell 客戶編號和 Dell 訂單編號。Dell 確認收到您的付款後,就會立即處理您的訂單,並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您,確定 Dell 已經接受並著手處理您的訂單。付款方式的詳細資訊請至。
請注意,如果從今日起算的七個日曆天內,Dell 仍未收到付款,則您的訂單將被取消。如果您在兩個工作日內尚未收到 Dell 的回應,請逕洽:00801 863 078。
再次感謝您在 Dell 線上商店購物。希望我們的線上商店讓您的採購作業更便利,也希望您未來需要電腦系統時,仍會選擇 Dell 產品。
Order Status
訂單信息
網上訂單參考編號:
TW0000-3489-53068
訂單日期: 2009年 6月 25日(恕刪)
這封郵件是在買受人於線上網頁內按下提交訂單後
由系統自動產生,其內容意亦僅只於確定賣家提出的訂單
而這份郵件除了再度強調於期限內支付價金外,於買受人並無其他義務需履行
"買賣"行為中,買受人需履行的義務,在依照網頁內容只是匯款後就"已經全部完成"
剩下就等DELL轉移標的物整個買賣行為便完成.
所以這封所謂的確認信,對買賣行為而言是沒有價值的
提出支付價金的要求即代表出賣人認定契約成立
買受人支付完價金後即完成買受人在買賣行為中所有應盡的義務
再來就像我說的,這純粹是討論而已,所以才會跟網兄繞了這麼大一個圈圈在討論契約及買賣
實務上消保官目前的做法就是引用民法88及消保法11、12
要求DELL提出誠意"協商",如果不肯妥協,棒子就拿出來,先用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行政罰2500萬
然後委由消基會提出集體訴訟消保會提供法律援助,直接引用民法88及消保法11、12要求台灣戴爾履約
而以這次的事件細節流程如上所述,消費者於買賣行為中所應盡的義務已全部完成,
除了少數大量下定者外,立場十分穩固,有消保法當靠山勝算非常大,
這也是為何此次事件消保官態度會如此強硬,看過政府行政公文就知道
常常是點不到痛處,而這次的內容卻是罕見的協商不成,就依照法律流程先開罰再強制要求履約出貨
這是非常強硬沒有什麼退路的說法,DELL若是不從,下場極可能是大多數的訂單都必須履約
外加行政罰最高罰金2500萬,實質上賠了夫人又折兵,外加搞爛自己在東亞的名聲
不是因為消費訴訟,而是因為被政府開罰"廣告不實".
如果法院判DELL不需要負任的責任
那代表 以後所有相關事件 均可以引用這個案件來做範例辯解
今天問題在DELL 自己的網路商店 消費者上門購買
相信DELL 的線上折扣 購買DELL產品
而DELL 單方面的說 是折扣錯誤所有訂單無效
但是消費者的 個資 信用卡資料 卻因為信任DELL 交付給DELL 網站
進而演變消費者 與 DELL之間的爭吵!!
如果這樣的行為是沒有任何的過錯
那所有人均可以採用這個方式 騙取消費者個資 信用卡資料
當提告的時候只要將現在的DELL 例子提出 証明他們是沒有錯的
這樣 長久建立的網路交易模式 必會有很大的改變!!
而想要以網路商店來銷售產品的廠商將變成要花很多的力量
讓消費者願意相信網購是安全 對消費者有保障的!!
所以有些案例在判的時候會以很多觀點來看,不是只有法條而以!
以上是小弟的見解,還望各位先進多多指教!!
對任何的事不要帶入自己的情感,對自己的事當作別人的事來看待,這樣就可以很理性的把問題解決
alberthk wrote:
法律主張是「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餘恕刪
付款並不代表「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表示一致」
...餘恕刪
的確,在下同意付款不表示意思表示一致
不過,DELL的狀況是:在網站上下單後,DELL隨即要你的資料,準備請款
這不就是默示此契約成立,若DELL不認為契約成立,何須有此動作
不要說那是機器要的,機器是DELL的,網站內容也是DELL的,總不能又說這是網站錯誤吧,已經行之有年了
順便補一下
消保法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DELL的網頁謬誤免責條款,已經抵觸了,若他有履行,就另當別論囉
只上了1學期的法律系,小小見解,錯誤還請大大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