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兩萬多的NB確有網友審慎下單,是要買一台來用,或是給家人、或是置換配備。有網友是抱著買買看的心態下單,正義魔人們一看到戴爾願意便宜兩萬元後,多半為戴爾說情,請下單網友別再貪得無厭,好似台灣戴爾天降恩惠一般,用折扣券測驗消費者的底線。
有沒有另外一種可能,判斷這是負面行銷,在大量取得訂單資料後,輕輕放下,以些微的折扣取得消費者的諒解,偏偏這兩次的折扣後價格都跟市售價格接近,真的很難讓信服說"戴爾是有誠意"這件事。是不是台灣人普遍都是盤子,能讓台灣戴爾售價如此之高;不然就是台灣的家用個人市場真的很小,小到多個一兩萬都不會有人吭聲。當然,東西買貴了,只能自認倒楣沒做功課,但是買了便宜的貨卻有人說是貪小便宜;試問誰不喜歡便宜。
這次戴爾真的不冤枉!一周內能連續突槌兩次,是不是大家過的太安逸啦!這次NB事件發生後三個小時內陸續有網友通知網管、線上客服、公關(公關說他知道了),這些消息被PO在網路上許久,就是沒有DELL的人來處理。然後用一個折扣後相當於市售的價格,這樣說是"有誠意"。難道真的這樣就可以搞定嗎?再說了,說到底還是態度的問題,公司內部相互卸責都不當一回事,誰會尊重你啊。
jaschiu wrote:
不曉得此結論從何而來? 在美國網上購物價格錯誤,若經社群網站渲染,大概訂單一定會被取消且無補償. 在正常情形下,美國法律基本是認定網上購物訂單必須廠商接受才成立. 小部份價格錯誤訂單出貨或補償,是廠商為挽救商譽所為或根本未發現. DELL網上訂單處理流程大致是與美國一致的,看來並不適用於台灣.恕刪)
戴爾要求消費者幾天內匯錢而消費者也履行時你就已經承認訂單的效力了
還是所有大廠都要消費者把錢匯到自己戶頭生利息,幾周後再取消訂單退錢
不知道您是在美國待過還是怎樣,美國連老闆寫推薦信寫的不好都會被告
Lawsuit happy country的稱號不是浪得虛名,美國網路廠商沒吃幾場官司想全身而退是不可能的
貨不但要照出還要賠上商譽
更何況戴爾十一天內出包兩次,一下是人為疏失一下是程式錯誤,下一次是天災嗎?
每次出包就單方面退單再給張折價卷,賣的東西又比經銷商貴兩萬以上,那折價是折假的嗎
一堆人還要要消費者忍下來不要追究,真是不可思議
因為這件事已經發生已經成為一個發展中的案例...
DELL的商譽問題?訂購者是否心存貪念?這些恐怕討論不完?
小弟則是覺得不管DELL是否出貨
此次的補償措施似乎都只是與市價差不多甚至更貴
誠意....嗯!
談道德?談商譽?--這些都沒有一定標準
似乎只有最後防線「法律」還有一些遵守的規範
DELL是否出貨不關我的事
也不管DELL是否平安過關
以後相關法律是否需要更周延
不然以後所有網路商家都比照辦理
商家都隨便標一標價錢 有賺就出貨 賠錢就取消訂單
反正可以嘛...2009年中DELL發生過啦!
不然亂標價讓競爭對手賠錢賣不出去,擾亂市場!
這樣子網路購物還值得被相信嗎?
現行的法規是否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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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麼久另有一問題,下列舉動是否都合法呢?
DELL方面:因為DELL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益,主張訂單未被DELL所接受,並已單方面取消訂單,這樣是否合法?
消費者方面:雖然目前線上購物關閉中,重新開放後,
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列於下)(就是七日鑑賞期啦),
上萬名被取消訂單的消費者每人都訂一台回家,也不拆封避免刮傷損壞風險,放上6天再退貨,
而且日後想到就來訂一下再退貨,這樣是否也是合法?
只是假設喔!注意只是假設喔! 如果雙方都合法,那會不會~ DELL方面網購系統將會失去功能甚至被癱瘓,DELL只能將經常退貨者列入黑名單!(雖然目前線上購物關閉中) 消費者只是這次買不到便宜貨,一樣將DELL列為黑名單,但下次有機會再搶,消費者也一定不會手軟,似乎沒有實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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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所謂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基會表示,只要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就享有七天鑑賞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網路拍賣的 B2C 業者根據同法第二條規定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所產生的網路消費關係,消費者自然享有七天鑑賞期的保障。並且依據同法第十九條一項後段表示,消費者在辦理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等。
就退貨方面,《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補充了退貨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若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後,在七天鑑賞期間內提出退貨的表示,除非雙方當事人另外有契約約定,不然網路企業經營者應該自行到消費者的所在地取回退貨商品,而且,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
根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以上條文從網路上查詢不保證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