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台中小康 wrote:
認同你的主張。
但對於有利害衝突之人講不符其利益之法律,
我想他們是聽不下去的。


個人認為是可以從法理角度去探討問題

版上也不乏以法律角度去討論,這樣就夠了

至於有成見的人聽不聽得下去,不是重點

歡迎理性論
alberthk wrote:
因為原來的買賣契約依民法153條就不存在,所以就不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所以根本無從引用消保法第11及12條...(恕刪)


所以到這邊你算是懂了DELL為何不去爭執民154或消11、12的問題了?? 而是一開始就放消息(錯誤),先把焦點繞在民88上面!

比照UB那個案件,那案件法院認為市價19萬多的電漿電視網路標價1萬9(據說是小數點點錯),依一般人經驗當可認知應為錯誤導致;但本次DELL事件中,市價5000上下(網上這樣說,不知市面上是不是真的就差不多這價格),折價後990是不是那樣顯不合理,恐怕還得從網頁上其他描述整體看待!

忘了哪一串有人PO出一個頁面,印象中是進入購物網頁前,有個"特價限時搶購"的類似文字,老實講對照折價後990,要如何解讀還有很大空間!
alberthk wrote:
先預付,還是後付只是...(恕刪)


保險跟網購其性質不太相同
相關法令定義也不太一樣
你可以再瞭解一下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freefly0 wrote:
保險跟網購其性質不太...(恕刪)



他只挑他想講的講
連少數一篇取暖文都可以拿來回了...


alberthk wrote:
先預付,還是後付只是消費行為的方式或契約訂立前的流程,和買賣契約訂立是無關
如果想一下保險業的做法就明白了,保險業在要保前都會先預收第一期保險費,雖然預收但不代表保險公司已承諾,不會有人主張保險員是你們公司,保險單又是你們印的,要保人可以主張簽約預收那一刻起就是合約生效嗎?


你再掰呀

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 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來, DELL是賣保險的嗎?
因為原來的買賣契約依民法153條就不存在,所以就不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所以根本無從引用消保法第11及12條
-------------------------------

依消保12
DELL 『保留最後訂約權』的條款無效

所以DELL就是『要約』
非『要約引誘』

消費者下訂
就是合意

契約成立

沒有契約不存在問題

如果你硬要說DELL的保留條款只是在解釋契約
那更好處理、更簡單
直接看整個購物流程 購物契約已成立
至於DELL要如何解釋他單方面的意思 會回到民法88的問題
DELL一樣站不住腳




freefly0 wrote:
保險跟網購其性質不太...(恕刪)


在訂立買賣契約的「精神」上並沒有不同

其實這只是說明,很多款項的前收其實只是暫收性質,以在法院上以已刷卡作為買賣契約成立的基礎是站不住腳

所以你會發現比較有SENSE的版友會繞過民法引用消保法11、12條去攻妨,避開民法中訂定有關買賣契約的內容

Awang28 wrote:
依消保12
DELL 保留最後訂約權的條款無效

所以DELL就是『要約』
非『要約引誘』

消費者下訂
就是合意

契約成立

沒有契約不存在問題


請注意,要政妨「DELL 保留最後訂約權的條款無效」是困難的,因為要舉証這條款是損害消費者是不容易,

依民法不是消費者下訂就是合意,重點是在於「雙方合意」

請注意,要政妨「DELL 保留最後訂約權的條款無效」是困難的,因為要舉証這條款是損害消費者是不容易,

依民法不是消費者下訂就是合意,重點是在於「雙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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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就無效了

要證明什麼損害?
ruinousdeity wrote:
這也是為何此次事件消保官態度會如此強硬,看過政府行政公文就知道
常常是點不到痛處,而這次的內容卻是罕見的協商不成,就依照法律流程先開罰再強制要求履約出貨
這是非常強硬沒有什麼退路的說法,DELL若是不從,下場極可能是大多數的訂單都必須履約
外加行政罰最高罰金2500萬...(恕刪)


這就是我Boss很注意這件案例的原因所在
否則,小弟早無須受命在此記錄一些值得參考的言論了
感謝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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