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認同你的主張。
但對於有利害衝突之人講不符其利益之法律,
我想他們是聽不下去的。
個人認為是可以從法理角度去探討問題
版上也不乏以法律角度去討論,這樣就夠了
至於有成見的人聽不聽得下去,不是重點
歡迎理性論
alberthk wrote:
因為原來的買賣契約依民法153條就不存在,所以就不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所以根本無從引用消保法第11及12條...(恕刪)
alberthk wrote:
先預付,還是後付只是消費行為的方式或契約訂立前的流程,和買賣契約訂立是無關
如果想一下保險業的做法就明白了,保險業在要保前都會先預收第一期保險費,雖然預收但不代表保險公司已承諾,不會有人主張保險員是你們公司,保險單又是你們印的,要保人可以主張簽約預收那一刻起就是合約生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