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n0312 wrote:
行之有年的東西不一定代表的就是對的,
像之前的禮卷、現金卷等等的現金等值得使用卷,
上面也皆有訂型化契約,比方限制了使用期限,
也是行之有年,
到現在依然有很多小公司發行的禮卷違反了不得限制日期等等規定,
有時只是沒有人去主張權力,而沒有被修改,
一點題外話的小見解。
對與不對這點就請認為不對的「受害者」據理力爭,還沒有推翻前,依照買賣公平性,我是比較認同在這類郵購網購中賣家對契約有最後接受權是比較公平,標錯價或其他原因廠商中止訂單的事行之有年,也不乏告上法院,怎麼這條就沒有廢過?其他不相干的例子無法比較,不便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