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
不錯的論點,稍作討論
在此先不同意公平會會以「不實廣告」開罰,因為這是事件是誤植,DELL亦無利用誤植優惠來廣告內容,這點要開罰「不實廣告」,DELL一旦行政訴訟,公平會輸面很大
雖然說法學訓練常告訴我們對於通理及引用條文採"一口咬定",但是實務上還是要拿出證據
而您這番論述只是造成自己的發言前後矛盾而已,DELL在網頁上公示"折扣"訊息,
其內容本身就是一種廣告訊息,前面您一在強調DELL網頁上的標價及折扣充其量只能算是要約之引誘
而所謂要約之引誘即是指廠商之廣告內容,無論是百貨公司在門口懸掛折數布條,賣場DM,
電視廣播廣告或是網頁內容宣傳折扣都是屬於廣告的一種,您的說法只是前後自相矛盾
試問依照您的說法,DELL的網頁標價既不具契約之要約效力,又非廣告內容,那究竟是屬於何種要約之引誘?

alberthk wrote:
民法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消保法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保法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結果最終就是要攻防原來的DELL的條款
但問題是DELL是條款是依民法153條訂定
DELL訂定只是定義合約生約的條件,要引用消保11及12條來主張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是有困難
因為原來的買賣契約依民法153條就不存在,所以就不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所以根本無從引用消保法第11及12條
首先請參照先前有網友引用的消保法第2條之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這裡已經說得很清楚,網際網路內容亦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您在這邊引用民法第153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煩請注意其文字內容與法意,其文字內容為明示"契約的定義",亦即"何為契約"、契約如何能成立
以及在此敘述之外,以事件之性質定之.其內容並不包含"於何種情況下契約內容不成立或無效"
您這不光是擴大解釋而是以法條的果去逆推定義的音也就是"何種情況下契約內容不成立不存在"
實際上民法153根本就不具備這樣的效果,又如何能引用153條來證明契約內容不成立不存在?
立論基礎的大前提實際上是謬誤的,您覺得您的說法還有何依據可言?

撇開冗長的法律邏輯思維,在這裡特別針對您所謂的網頁折扣標價非契約之要約
以及線上購物網頁流程不屬於買賣契約此兩點提出以下質疑:
既然您說DELL的線上購物調款及流程內容及其EMAL皆非屬買賣契約,
那究竟DELL線上購物的哪一部份行為屬之?最後發的確認信?
裡面的內容不含任何價金及付款資訊,僅止於確認訂單及提醒轉帳.這算契約嗎?
這整個線上購物過程中除了網頁上的內容外,到底有什麼是可以拿給消費者看並且表示同意稱之為契約之物?
還是要等到DELL訂單部門來了電話才成立"口頭契約"?那為什麼還需要免責條款?
而且其EMAIL及網頁內容也明示:來電內容也僅止於"確認"性質.
依您所言,網頁內容及其EMAIL皆不屬於契約,那契約究竟在哪裡?

最後回到法律的部分,本人在這裡再次強調,消保法在此事件的適用性其位階高於民法
你不可能用民法的條文去主張不適用於消保法,只能用民法去支持補強消保法的論述
消保法第2之七條已經明示網頁內容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民法153條的文字內容與法意也非您所述,
實際上引用民法來主張契約不存在或是契約未合意等等說法都是沒有法律效用的
至此您還有任何根據支持所謂的"契約不成立"說?
bar0106 wrote:
Dell的立場是: 他們是一間大公司, 沒必要也不太應該去和消費者太計較..
坦白說, 如果這次損失只有1,2百萬這種數字.. Dell九成會乖乖自己吃下去...
像HP只敢說他們會重視消費者權益, 不敢說你們Dell真是孬種, 要是咱家全部幾億吃下去...
因為他們很清楚, 這種話講下去做下去的嚴重性...
這次的問題是, 這個數字很龐大, 基本上全世界沒發生過這種事...
如果是實際利益損失的賠償當然要負責, 就算賠垮Dell也是應該的...
但是這顯然是個疏失, 也未造成消費者很大的實質損失, 要Dell去全部承擔並不合理...
很多人舉出很多公司會全部負責的說法...
這狀況並不相同...
1. 大部份公司不可能會付出太大的數字, 當然看公司的規模而定...
2. 很多狀況是, 盡可能不跟消費者計較來保護商譽, 像Dell也常幹這種事....
這次不這麼幹, 因為損失會太大難以負荷, HP哪敢講什麼風涼話, 講了以後它會為了數字key錯..
去賠上幾億元? 別笑話了....
3. 只有買方承受實質損失, 公司才有可能"依法"付出高額的賠償金額!!!
當然這些都需要受害者舉證, 法院裁定的....
舉個例子, 若Dell賣出一千台電腦, 結果因為某些原因, 電腦全部發生爆炸, 消費者根據其損失..'
向Dell供求償三億美金, 法院也裁定這數字, 就算Dell賠到倒也應該要處理...
今天Dell的狀況是很平常的疏失狀況, 任何商場都可能發生的事...
Dell也很輕易可以舉出疏失的理由(難道一台LCD成本市價該多少法官會不知?)
就算法院法官會對Dell進行懲罰, (事實上我也認為應該..)但這與這筆交易進行並沒有關係..
除非消費者有因為Dell 的疏失, 導致實質的損失, 就像電腦爆炸使你受傷你當然叫他們賠一樣...
當然這需要受害者去自行舉證, 說不定法官認為你受到的實質損失是一萬美金, 那Dell也得賠...
)
所以你突然就可以代表DELL了
"Dell的立場是: 他們是一間大公司, 沒必要也不太應該去和消費者太計較.."
如果你是學法律的你這樣說有得到DELL授權嗎?
還有如果消費者是錯的那還不計較還積非成是 不是你說要不得的行為嗎
一下又成大公司了
不想負責的態度還真不像
"今天Dell的狀況是很平常的疏失狀況, 任何商場都可能發生的事..."
所以你也知道可能有這問題
一監公司對可預防的錯誤不去預防
讓他發生還很可憐??
完全可預防的人為疏失
反過來要消費者自認倒楣
這句話有算負責的言論
大企業的風範 內控呢 玩假的
領薪水睡覺就好反正誰都可能犯這種錯
上班打瞌睡老闆不能罵你 考試作弊老師不能抓你
反正任何人都可能發生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