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標錯價,法院判:不需依約出貨

G-PLUS wrote:
那下面這一段話是?這就叫有理性...?


請看前後文好嗎?
我已經回應過Mechaome01一樣的質疑囉。。
連結1
連結2
咬著這句話就沒什麼意思了。


如果只是因為後面的表情符號讓你覺得我態度輕佻,
其實那是避免文章太枯燥而加上的小東西罷了。


再強調一次,
DELL要變成台灣第一大電腦商,或是退出台灣市場。
對我都不痛不癢。
也沒什麼好評論的。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dell這個案子很複雜,只能講幫dell打官司的算不錯有抓到法官心態

就這案子是否有翻盤機會,只能講消費者自訴是一件很不利的事情

包括判決書主文寫的內容,爭議點還是很多,連法官可能都沒發現,

有機會往那些地方打,這判決上訴去有機會讓這判決被打槍,

大家講了一堆國外的案例,忽略了各國法律體系不一樣的問題,

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的相關差異,造成前面有了一些爭執。


另外到底dell出不出貨是否為實質損害還是消費者獲利,也還很有討論空間

準據法、契約、銀行信用卡流程等等,這場戲還很精彩

但是還是要注意一下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與既判力的問題

要小心才是,不是靠網路力量就可以改變,

法官有點也在表網民跟鄉民(認知有點負面看法),但是卻又無法證明相關關係

這法官搞不好到頭來也會被表=.=

Firstmind wrote:
質疑你看不懂判決書,...(恕刪)


判決書最簡單的重點就是:

Dell勝訴... 依法必須如此處理...
寫那麼多點就是告訴你這一個事實,... 至於有人要繼續曲解下去..
告訴大家... 言下之意就是怎樣怎樣, 那叫胡扯!
就如同閣下大作, 沒半點像樣新意, 像無限迴圈一樣...

至於法官可以同情某些消費者(真想買LCD的)..
或是痛恨Dell, 並理解消費者立場...

就像法官可以恨一個入骨, 認為他該下十八層地獄,..
但依法不能判他死刑就是不能...
Firstmind wrote:
...(恕刪)
另外一方面,我本來就認為,對於規模不同的賣家(或者企業),由於風險控管與責任承擔的能力不同,看待標準本來就應該不同。拿中小企業來與全球前三大電腦商比較,個人認為不適當。


如果因規模不同,
而有履約、不履約的不同判決,
那就是對人不對事,
毫無公平正義可言了。
這法官也是剛出來沒多久(不超過5年)

這問題最大爭執點


是很多網民大大沒看清楚


是用新加坡的新加坡合同法審理此案

不是用中華民國的法律


staff23 wrote:
...(恕刪)
是很多網民大大沒看清楚
是用新加坡的新加坡合同法審理此案
不是用中華民國的法律


噗~~~
竟然說別人沒看清楚,
再去從頭到尾看一次吧!
新加坡合同法是原告引用的法條。
bar0106 wrote:
判決書最簡單的重點就是:

Dell勝訴... 依法必須如此處理...
寫那麼多點就是告訴你這一個事實,... 至於有人要繼續曲解下去..
告訴大家... 言下之意就是怎樣怎樣, 那叫胡扯!
就如同閣下大作, 沒半點像樣新意, 像無限迴圈一樣...


原來你只看得到這個..

難怪你言談間有莫名的自信...

卻又不願針對我提出的點作法律見解的回應..

如果不想講你的法律見解,

那你也別一直回我的文囉,

免得你無限迴圈。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jason7ks wrote:
如果因規模不同,
而有履約、不履約的不同判決,
那就是對人不對事,
毫無公平正義可言了。


因為規模不同、情形不同而認定結果不同是common sense.....

不然為何還需要法院一一認定?

民事案件彈性的空間本來就很大,(連標準嚴格的刑事案件都需要法官裁量,例如:竊盜罪的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直接規定一律為五年。更何況解決私法紛爭的民事案件。)

附上很標準的例子:刑法第57條給你參考~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是不是既對事,又對人呢?
民事案件也是需要做類似的考量的..

不然為何常常出現各審級判決結果南轅北轍的情形?

如果你認為不應該針對具體個案個別認定,
那就變成齊頭式的假平等。(想想共產主義,就是所謂齊頭式的假平等。)

喔對了,
提醒你,
不是只有履約、不履約(應該說契約不成立)這兩種法律效果,
個人偏向於契約成立,不必履行,
但因對於標錯價有過失,
賣方須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這樣是較另外幾種法律效果更能兼顧當事人風險分擔與實質公平,
也符合國民法感情的解決方式。


jason7ks wrote:
新加坡合同法是原告引用的法條。


新加坡法是被告定型化契約裡,聲明發生紛爭時的準據法。
絕對不是原告引用的。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真正可怕的莫過於執掌憲法解釋的那幾位大法官

許多大法官解釋搞得像天書一般。


這點我非常認同當初準備國考時,有很多釋憲好像很多都是正反都能解釋
套句我妹的話:考不上不是你不用功,是你國文差

之前才被書記官表一次,初辦公文被他陷害到,後來熟悉後他才跟我說我當初的文,會搞死自己
公文就是要模擬2可阿
albabar wrote:
公文就是要模擬2可阿...(恕刪)


打錯字了,是"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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