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US wrote:
那下面這一段話是?這就叫有理性...?
請看前後文好嗎?
我已經回應過Mechaome01一樣的質疑囉。。
連結1
連結2
咬著這句話就沒什麼意思了。
如果只是因為後面的表情符號讓你覺得我態度輕佻,
其實那是避免文章太枯燥而加上的小東西罷了。
再強調一次,
DELL要變成台灣第一大電腦商,或是退出台灣市場。
對我都不痛不癢。
也沒什麼好評論的。
jason7ks wrote:
如果因規模不同,
而有履約、不履約的不同判決,
那就是對人不對事,
毫無公平正義可言了。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jason7ks wrote:
新加坡合同法是原告引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