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lordking wrote:
所以你突然就可以代表...(恕刪)


別以為人多嘴雜就可以代表真理, 這是很可笑的事,,,

其實很多案例只是廠商不願走向訴訟.. 賠得起..
才讓人以為廠商這樣幹理所當然...
台灣的消費者更習慣"吵鬧的小孩有糖吃的陋習"...

像有的網友跟ASUS買EPC, 結果沒攪清楚, EPC不做亮點保固, 最後吵到主管出面退錢了事..
幸好只有一位消費者這麼幹, 你看要是一千位這樣幹, 華碩會不會照辦?
要知道, 華碩退你錢不表示它理虧, EPC不納入亮點保固是寫清楚的條款...
真的鬧上法院, 那位買家99.999%什麼都拿不到.....

其實, 如果真是廠商疏失造成消費者實質損失, 就算是Intel被告倒也是應該...
但若廠商固有疏失, 但結果與買方並無直接關聯(就是沒損失..), 本來就沒有非執行不可的必要..
再者, 違反商業誠信原則, 是由法院判決並處罰, 跟消費者也沒有關係, 除非你受到實質損失...

像今天這種大數字, 旁邊看笑話的HP敢說: 沒關係, 我們標錯價的話一億美金我們都吃下去?
不敢! 為什麼? 因為這是很可能發生的事, HP很清楚這個承諾做不得...
並沒有認為人多怎麼樣 我知道你個人推測可以不負責任
只是就這件事
DELL無法免責

還有你要隨便舉例
"像有的網友跟ASUS買EPC, 結果沒攪清楚, EPC不做亮點保固, 最後吵到主管出面退錢了事.."
我也不知道真假
如果你說的是事實然後我覺得主管做錯了
但是買賣或保固條文有說不做嗎??不然那位消費者可能就不知情
還有如果那主管自己願意負責換別人也無話可說吧 他有權限
但是他不據理力爭或根本沒告知也爭不了

case by case
跟這次又不一樣


ruinousdeity wrote:
這封郵件是在買受人於...(恕刪)



我對這封mail的解讀是這樣的:

這mail只在確認下單,並申明賣方還未接受訂單的立場,而次日還會再有一封mail才算賣方接受了。
繳款期限七日(以此封mail起算),並非要求買方"立即付款",即便待次日mail確認,也還有六天時間匯款。

這時,是否當下匯款的權利就又交給了賣方了,
賣方可選擇當下匯款或等收到確認接單的mail後再去匯款,但不管賣方選擇,都還是以次日的確定接單mail為準。

-------------------------------------------------------------------------------------------------------------------

重點來了,如果這只是賣方網購的流程,繼續下去等於買方接受這種流程,那有法律管到這一塊嗎?
ruinousdeity wrote:
雖然說法學訓練常告訴...(恕刪)


很長,恕刪

其實最後還是那個問題,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有沒有權否決訂單

所以我才說你是利用消保法來攻妨民法訂定的雙方合意這個部份,主張DELL的契約不具約束力,
從而主張下訂即契約成立,但問題是就算DELL沒有那個條款,還是得面對民法中定義的「雙方合意」這個部份

lordking wrote:
所以你這麼說法律怎樣都有利於企業那還要消保法幹麻

不賣我要我資料何用??

拿去賣給詐騙集團嗎??

死讀書不如無書


抱歉,看不出有利賣方的點在那裡

消保法的宗旨是在公平互惠原則下保護消費者,這和契約成立需雙方合意並無抵觸

fannfu wrote:
我對這封mail的解...(恕刪)


按照以往的流程
都是建立在dell出貨的前提下
這個流程雖有瑕疵,但實務沒有太大問題(因為dell出貨)

但,dell在這次的過程中(暫為主張9折.7.8折),顯有不按照標價履行之意味
爭議也就產生

進而衍生契約是否成立之爭議,及dell對消費者信用卡資料之收取問題
alberthk wrote:
抱歉,看不出有利賣方...(恕刪)


契約賣價都是賣方自訂
有不有利關消費者何事
他賺不賺錢誰知道
他又不會公開成本
而且他瓣促銷跟特價你懂不懂字面的意義
都不知道自己的盲點

再者
其實沒什麼好爭的
如果你主張的契約不成立
DELL拿出大公司的風範照章辦事就好

直接退款

我沒買他的螢幕沒下訂單
我相信台灣23XX萬人至少2300萬人以上沒參與此次下定

也不過幾萬人可能參與他怕什麼

其實我真的覺得你的認知有很大問題

alberthk wrote:
很長,恕刪其實最後還...(恕刪)

重點只有一個,消保法是屬於特別法,就位階而言優先於一般法的民法
消保法已經認可的東西,再怎麼講民法如何如何都沒有意義也沒有用處
更何況您所引用的根據微民法153條,根本就不能做為定義"何種情況下契約不成立或未成立"的基礎
法條不是這樣亂引的,這樣您懂了嗎?

然後就這個事件而言,您聲稱現在所有的東西都不算是契約
那到底什麼才算是契約?
照正常的訂購的流程下來DELL也沒有另外提供文件或是網頁內容供買受人簽署
那契約到底在哪邊?這是重點!!

連法律優位這種法學緒論的觀念都弄不清楚,個人是不想講難聽的話
但請問以您這樣的能力有資格開這版來"教育"嗎?
這篇算是這段期間最中肯實際的發文了。
其他貪婪文,扣帽文就不提了。
真的害我真的以為台灣的道德觀念已經淪喪到這般田地了。
加分先,就事論事。Bar兄,您這篇諸多發言敘理清晰,小弟不禁拍手叫好。

此外,討論區就是這樣,龍蛇雜處,往往您說破嘴了,還是有秀才遇到兵的窘境。
因為每個人看事情的高度跟廣度完全不一樣。
一個失戀的網友吵著要去死,你怎麼勸說都不聽。
盧了半天,對方是一個才15、6歲的小朋友。要他明瞭成年人25、6歲的觀感等於緣木求魚。
很多事件都是這樣。避免爭吵,多些了解,小弟就先開先河了。
小弟今年30有2,台北人,二專學歷,資訊業(Dell很不湊巧的,是我服務過的客戶之一)目前再中國當台勞。
這件事情小弟沒有下訂,就算有機會我也不會下訂,我很清楚這是一個不合理且不可能的價格。

後續的發展個人認為會
1.Dell不予理會。
2.退不退出市場端看台灣相關機關單位介入之程度。

以上,要砲小弟的隨時歡迎,但先留下您的相關資料,如同上面綠色文字部份一樣。
居然忘了01要當流量大的營利網站,而不是專業網站,我還囉唆雞婆個雕~一起喊無腦萬萬歲就行了呀,多省事。
alberthk wrote:

注意,買賣契約的精神是雙方合意,賣方是DELL但不是DELL的機器

等同保險合約是經保險公司認定才生效(保險公司也是在要保之時給你收錢喲),保險人員並否代表保險公司(恕刪)


針對最後一句,"保險人員並否代表保險公司" :

原來是這樣,我每次跟客戶收現金或支票時,都不代表我們公司?

那我到底是代表誰? 我自己嗎?

請問開版大,你每次交保費拿到的是保險公司的送金單還是業務員個人的收據?

如果是這樣,以後我就不用開公司的送金單,自己印收據給客戶就好了?

拜託一下,要硬坳也要有常識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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