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標錯價,法院判:不需依約出貨

之前在 USA 待過8年,美國的 Dell 出包時,是直接承擔錯誤並出貨,或是每個買戶發給 USD$50 的折價倦 (可直接底扣任何產品,包括 digital cameras等消費性產品)。 看來台灣的權益比較少。
以下為判決主文裡針對準據法(就是裁判這個案件使用的法律) 部分,括弧內是我個人說明僅供參考


甲、程序方面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適用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到這裡是講這件案子是依照中華民國的涉民法開始審理程序,基於法律的規定,這件案子是依照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雙方的意思表示決定適用之法律)

本件原告主張於被告所有網路商店網站上訂購物品
而生買賣關係,並依該網站上所載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定
型化契約)之約定,應適用新加坡法律,此準據法之定型化
契約約定既經原告援用,揆諸上開法律,就兩造間買賣關係
之成立要件及效力,應依當事人意思適用新加坡法。



(原告說按照被告的定型化契約,要用新加坡的法律來審理,被告沒有表示反對意見,
法官大人依照涉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而使用新加坡法來審理此案。)


(我比較好奇為什麼原告就是消費者的訴訟代理人不是律師,然後為什麼去主張用新加坡法,很妙)
uawildcat wrote:
之前在 USA 待過...(恕刪)


台灣發的是"假意卡"啊....

當然也是看準台灣市場不大, 不需太打理台灣消費者...

其實這次LCD.. 台灣訂單數量固然不少..
但若給實際約1000元的補償(每筆訂單), 對Dell來說也非大問題....
只是... 公司想幹的是沒事抽身, 就讓人覺得醜陋了.....

雖然我堅決反對強迫Dell照價交易, 可是我也認為...
訂單裡絕對存在想買便宜LCD消費者, 以消費者立場來說沒啥不對...
Dell這種作法是直接開罪消費者, 沒大腦的行為.....
Firstmind wrote:
原來你只看得到這個....(恕刪)


你都會說要法官講得白話點..

你自己都講不出更白話的結論..
結果笑人家不會解讀, 真是豈有此理?

看你打了大整篇, 乾脆講重點啦, 倒底是什麼結論?
什麼言下之意, 言外之意的?
uawildcat wrote:
之前在 USA 待過8年,美國的 Dell 出包時,是直接承擔錯誤並出貨,或是每個買戶發給 USD$50 的折價倦 (可直接底扣任何產品,包括 digital cameras等消費性產品)。 看來台灣的權益比較少。


是甚麼時候的事呀?
至少我在過去三四年沒聽過這種事
連給個coupon code的那種現在都很少了

我在大陸人的論壇上看到的標錯價討論都是先訂了再說
然後賭他會不會cancel,被cancel了就PO上論壇大家互相吐槽一番就沒事了


附上fatwallet兩個最近標錯價的討論

Canon all-in one laser printer@Quill.com

Color laser printer@adorama

結果都是一樣:取消訂單,討論一個只有四頁,一個只有八頁
沒看過像台灣鬧這麼久的
Firstmind wrote:
質疑你看不懂判決書,
是因為你並未提出認同判決書判斷的法律見解,
也提不出否定我言論的見解,
卻只在枝節打轉。
如果看得懂判決書,
當然就會知道我提出的質疑點何在。

原來,不針對你希望的特定議題回應,就代表沒有看懂判決書的能力?
真是好優秀又好自我中心的推理邏輯。

Firstmind wrote:
編輯sense!?
一開始的紅黑相間是為了兼顧原文與說明的不得不然..
經驗証明,01的網友普遍是很缺乏耐心觀看複雜文章的。
所以倒也要感謝你~剛剛花了點時間整理了一下你看不懂的那篇,
有空批評指教一下喔,
這回別再隨便說看不懂了

愈來愈好笑了。
不得不然?那你後來修改的版本是怎麼回事?

事實證明,明明有更好的編輯法,你卻用了爛的那一種。
事實也證明,同樣一篇文章,有編輯SENSE的人能以淺顯的方式呈現,
沒有編輯SENSE的人就只能以複雜混亂的方式呈現。

還說沒在扭曲別人的話?誰說過看不懂了嗎?
分得清「看不懂」與「不想浪費力氣看」之間的差異嗎?
事有「不為」與「不能為」,不過從你的回應看來,想必你是不懂的。

Firstmind wrote:
沒什麼扭不扭曲的。
公序良俗跟佔人便宜之間有什麼關係?
我真的不太明白,
民法第二條所謂的公序良俗是用在法律沒規定的情況,
而民法對於你所謂的佔人便宜可是有規定的喔。

不過就是在說,不占人便宜也包含在公序良俗的精神之中罷了。
法有時而窮,誰能保證沒有漏洞?否則要第一條和第二條做什麼?

你自己先提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不論是依要約或意思表示來解釋這個案子,法律都已有規定,
那你一開始扯第一條做什麼呢?

Firstmind wrote:
這例子很典型,
不過我要說的是,
這是典型的意思表示錯誤的例子。
而不是用解釋為要約引誘來解決。

任何標錯價的狀況當然都有表示錯誤的成分存在,
但是要用要約來解釋又何嘗不可?我可看不出哪裡不適用,
更不用說目前連實務見解也傾向以要約來解釋交易行為。

Firstmind wrote:
你高興就好。

我什麼時候心情都很好哇,而你看起來也挺開心的

Firstmind wrote:
喔對了,
提醒你,
不是只有履約、不履約(應該說契約不成立)這兩種法律效果,
個人偏向於契約成立,不必履行,
但因對於標錯價有過失,
賣方須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這樣是較另外幾種法律效果更能兼顧當事人風險分擔與實質公平,
也符合國民法感情的解決方式。

標錯價有過失,但消費者沒有實質損失,何來賠償義務?
並未造成他人損失卻要賠償,何來實質公平之說?

符合國民法感情?民法的法理中可有「未造成損害亦須賠償」的概念?
你的國民法感情是基於法理之下解釋,還是凌駕於法理?
恕我直言,你的說法聽起來比較像「民粹」。

Firstmind wrote:
如果只是因為後面的表情符號讓你覺得我態度輕佻,
其實那是避免文章太枯燥而加上的小東西罷了。

少來了,你連說話都很輕佻,少牽連給表情符號~
這幾天要注意一下節目
卡神應該會採取卸妝姿態(疑?),然後一把鼻涕一把眼淚的出來訴諸委屈
哭完後接著誓師,決定不惜血流成河也要替台灣消費者爭取公理正義

這很令人感動阿...

uawildcat wrote:
之前在 USA ...(恕刪)

大家在討論的當下,可否提供實際案例,憑印象下結論很容易引起讀者不同的誤會.
從你的文字看來,8年來Dell的每一筆錯誤都有賠償消費者?
uawildcat wrote:
之前在 USA 待過...(恕刪)

如果臺灣市場跟美國市場一樣大..
而訂單數不高的情況下,
DELL是很有可能認賠的..
(一夜之間訂單數43K、總購買量140K...也算國際笑話吧...只是不知道國外人士笑的是DELL還是Taiwanese)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Firstmind wrote:
喔對了,
提醒你,
不是只有履約、不履約(應該說契約不成立)這兩種法律效果,
個人偏向於契約成立,不必履行,
但因對於標錯價有過失,
賣方須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這樣是較另外幾種法律效果更能兼顧當事人風險分擔與實質公平,
也符合國民法感情的解決方式。
...(恕刪)


你的紅字部分錯誤,
理由如下:

我們先假設契約成立,
但依民法第88條表意人得因錯誤意思表示而撤銷,
依民法第11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故契約如果因撤銷無效,
契約之一方如何依此契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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