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標錯價,法院判:不需依約出貨


taichung kan wrote:


你的紅字部分錯誤,
理由如下:

我們先假設契約成立,
但依民法第88條表意人得因錯誤意思表示而撤銷,
依民法第11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故契約如果因撤銷無效,
契約之一方如何依此契約求償。




你先查查民法第88條的賠償責任是什麼東西吧..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你先查查民法第88條的賠償責任是什麼東西吧..
...(恕刪)


不得依錯誤意思表示撤銷之契約,

才有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不懂不要裝懂,

我肯定你不是讀法律系的。
taichung kan wrote:
不得依錯誤意思表示撤...(恕刪)


戴爾連訂金都還沒跟你收勒,哪來的有效契約?
bar0106 wrote:


你都會說要法官講得白話點..

你自己都講不出更白話的結論..
結果笑人家不會解讀, 真是豈有此理?

看你打了大整篇, 乾脆講重點啦, 倒底是什麼結論?
什麼言下之意, 言外之意的?



1.在我看來,法官講得很白話。
但在一般網友眼裡,
相信都是看得霧沙沙的。

2.我的結論前面早已經說過了,
請善用搜尋功能,這裡不再重複。


inoue555 wrote:
原來,不針對你希望的特定議題回應,就代表沒有看懂判決書的能力?
真是好優秀又好自我中心的推理邏輯。



如果你看得懂,
何不針對問題回應,
引用我的文,
卻不針對法律見解回應?
有何高見歡迎分享。



inoue555 wrote:

愈來愈好笑了。
不得不然?那你後來修改的版本是怎麼回事?

事實證明,明明有更好的編輯法,你卻用了爛的那一種。
事實也證明,同樣一篇文章,有編輯SENSE的人能以淺顯的方式呈現,
沒有編輯SENSE的人就只能以複雜混亂的方式呈現。

還說沒在扭曲別人的話?誰說過看不懂了嗎?
分得清「看不懂」與「不想浪費力氣看」之間的差異嗎?
事有「不為」與「不能為」,不過從你的回應看來,想必你是不懂的。

紅黑編輯,如果你了解判決書的原文格式有多混亂,再來酸我吧。
光是重新編排原文就要多久你知道嗎?
一開始當然能省略就省略。
看得懂的人當然還是看得懂。




所以你情願打這麼一大串,卻無法針對法律見解回應?





inoue555 wrote:

不過就是在說,不占人便宜也包含在公序良俗的精神之中罷了。
法有時而窮,誰能保證沒有漏洞?否則要第一條和第二條做什麼?

你自己先提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不論是依要約或意思表示來解釋這個案子,法律都已有規定,
那你一開始扯第一條做什麼呢?

問我扯第一條做什麼?

倒要請問你,
民法哪一條明文規定了網路交易的態樣?
不扯第一條要扯第幾條?

inoue555 wrote:
任何標錯價的狀況當然都有表示錯誤的成分存在,
但是要用要約來解釋又何嘗不可?我可看不出哪裡不適用,
更不用說目前連實務見解也傾向以要約來解釋交易行為。


意思表示錯誤跟要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自己去翻書或google吧。


inoue555 wrote:
標錯價有過失,但消費者沒有實質損失,何來賠償義務?
並未造成他人損失卻要賠償,何來實質公平之說?


第88條的賠償責任是什麼東西,
自己去翻書或google吧..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77012904 wrote:
戴爾連訂金都還沒跟你收勒,哪來的有效契約?
...(恕刪)


我認同法官判決此契約未成立,
但因Firstmind之回答,

故於180樓假設契約成立,
導正其錯誤之回覆內容。 
taichung kan wrote:


不得依錯誤意思表示撤銷之契約,

才有依契約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不懂不要裝懂,

我肯定你不是讀法律系的。



首先,
你肯定表意人沒有過失?
若有過失如何得撤銷?(何種過失判斷標準仍有爭議..在此不提)


若無過失,
表意人撤銷契約,
有可能有第91條的賠償責任。

若有過失,
契約仍存在,
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是不是法律系並不重要,
至少別嘴炮,
大家分享彼此的見解就好。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77012904 wrote:


戴爾連訂金都還沒跟你收勒,哪來的有效契約?




買賣契約成立與否,跟訂金是否交付無關。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第88條的賠償責任是什麼東西,
自己去翻書或google吧..
...(恕刪)



鬼打牆了,
遇到一個不懂法又要裝懂之........,
居然連民法第88條這種基本民法總則規定都不懂,
不要出來讓人笑好嗎。

好啦,
幫你貼條文自己看啦。

民 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Firstmind wrote:
是不是法律系並不重要,
...(恕刪)


分享錯誤法律知識你是不是法律系就重要,

不懂時人家講正確之答案要學及改正,

而不是一昧堅持,

法律問題是很嚴肅且嚴謹,

錯誤之法律知識會害人你不懂嗎?

taichung kan wrote:
好啦,
幫你貼條文自己看啦。


我是要那些質疑我提出民法第88條的人google...

不過你既然大發慈悲,

要不要順便為大家教學一下?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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