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買賣契約成立還是不成立、合理不合理別忘了, 台北地方法院在在買賣契約是『已成立』的前提下,照樣判決消費者敗訴理由是: 若相對人於交易之際已有相當之可能性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應屬錯誤,則其信賴利益即無保護之必要,對表意人注意義務之要求程度亦應大幅降低,以符事理之平。總之, 法官也很清楚消費者是明知標價錯誤而故意下單, 在這樣的情況下, 法官擺明了說廠商不需要負責。至於提供信用卡等個人資訊讓人覺得不合理, 要用什麼法條提出告訴呢?
becool996 wrote:這對絕大多數買一兩台...(恕刪) 我笑了...如果真的打從心裡認為是廠商自願性的跳樓大拍賣我能說甚麼呢? 自己知道自己不是明明知道是打錯價格還要趁人不備去佔別人便宜就好了直接忽略掉批評這一版持反對訂貨意見的人的評價不是來自於有沒有訂貨而是訂貨者的心態是甚麼這種心態只有自己最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