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Dell後續聲明:將提供合理折扣

wells130974 wrote:
這次DELL的訂單少...(恕刪)


花小錢省大錢

不過生產的dell lcd 可能也要庫存大增

最後可能還是會跳樓大拍賣 出清?
Buffalo Hung wrote:
看來如果DELL不出貨的話,
那我們就聯合起來每人一次給他下訂500台,
等貨到後再全部一起退貨(七天鑑賞期)
看來DELL可能準備要要開飛機送貨了。

從你先做起吧
一台5800,500台是2900000(兩百九十萬)
請問您打算用刷卡還是電匯?

首先,這筆帳單DELL不一會接受,他也有不接受的權利,尤其經過該事件後

他會評估您是不是報復性定購之後才會接受訂單
例如是用公司名義還是個人,公司互耍只為了小孩子脾氣的報復的應該很少,所以應該會出貨
如果哪家公司定了之後拿到螢幕了又無條件全部退定,傳出去之後,下定那家公司不見得討好
如果是個人他會了解用途,甚至能給折扣
就怕跟您確認且要求另簽條款時您就退縮了,那可就不好了
什麼條款?嘿嘿,防耍人條款啊
VIP客戶有特別的服務啊

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
應該會分批出貨給您,不會一次般500台,你想太多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wajoan wrote:
而是訂貨者的心態是甚麼
這種心態只有自己最清楚(恕刪)


也就是說你就是認定絕對是佔便宜的心態不會有別的就是了

像我這種只是想看DELL會怎麼處理而下訂的人不會存在就對了~

所以說....自我中心嘛....
這有什麼好吵的....
有買到的唉...
沒買到的也唉....

到底誰對誰錯, 好像不是一個人說的算...

至於趁人之危...這句話下的太重了些...

那到底是DELL標錯價錯, 還是趁優惠多買幾台的人錯?
他上面明明就是標著優惠價折扣7000,
訂購的又不是走旁門左道訂的....

看來就持續觀望吧~~~
k13080215 wrote:
我看那個判決書我看到不到一段我就快暈倒了
雖然字都看得懂,但是要看懂意思真是很困難
各位學法律的真是複雜呢


只要有心, 多看多學, 任何人都可以看得懂的 :)

我本身也不是學法律, 只是一個小小工程師

因為我們公司之前也出過相同的錯, 所以有稍微研究一下

================
補充:

我們公司那個時候是認賠出貨
不錯呀
公司為了省一筆自己犯錯的開銷
失去商譽
得失不能只看現在
未來
還很難說

正所謂平時看不出來
出事了才是真的考驗人格的時候
至少大家都知道這公司真面目了
owen_lu wrote:
價格是產品經理在改的


是的,如果有個UI可讓產品經理自行調整價格或是Promotion,那麼工程師應可免責.不過這幾乎每樣產品都7000off,似乎也有可能是內在程式錯誤所致.
D. H.
台灣的市場已經夠被人看不起了。

再繼續被這種將消費者權益無限上綱甚至扭曲的消費者搞下去,

我猜,以後台灣市場若是被放棄,也是很正常的。

售後服務或品質不好,只能買次級之類的怨念,個人覺得大部份的消費者也有責任。



覺得DELL售後服務好的,品質可以的,價格OK的,仍然會去買,會因為這件事影響嗎?
商譽,好像也不是鄉民說了算。
我笑了...


如果真的打從心裡認為是廠商自願性的跳樓大拍賣
我能說甚麼呢? 自己知道自己不是明明知道是打錯價格還要趁人不備去佔別人便宜就好了
直接忽略掉批評
這一版持反對訂貨意見的人的評價不是來自於有沒有訂貨
而是訂貨者的心態是甚麼
這種心態只有自己最清楚


我當下還真是認為DELL是大力促銷整新品
所以不手軟定了兩台
這算占便宜嗎? 況且他網頁上的遊戲規則(售價)就是讓你占便宜
我占了這便宜何錯之有?

買個螢幕弄到那麼多社會公義或公民道德,太沉重
owen_lu wrote:
不管買賣契約成立還是...(恕刪)

所以這已經不是證不證據的問題
純粹是法官認定你只要這時間下單的消費者就是知道人家「標錯價」才下單,才讓一些惡質的廠商片面毀棄契約
現在法官要如何逐一確認下單的每一個人都是以上的情況呢?看著辦吧

在沒有明顯違背善良購買人行為的前提下,法官讓廠商對每筆訂單(一部、二部、三部乃至於500部)都「比照辦理」毀約
也算是為虎作倀的一份子

以後會有更多廠商用低於市價標價,後再引用前判惡例毀約…可惡呀

說真的,你舉的那個判例有些地方還滿莫名其妙的,那個盧法官認為「錯誤的意思表示」僅限「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後又引「其過失之有無,自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
之注意為判斷標準,較能與立法意旨相呼應(參照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四年度法律座談會結論)」,(主觀主觀主觀喔)就這二段就夠法官自由心證隨便判都贏了了。
當然,法官又接著表示,既然如此,案例中的買賣---「不成立」(未成立買賣契約)...blah blah blah所以駁回

法官還認為…既然你想買,你就一定做過行情survey…因為「依社會通念及客觀情況判斷」…有這種道理嗎?隨便舉個購買例子就可以把這句法官自以為是的句子打槍了

那我可不可以說,市場常有超低價出售商品,且正常交易習慣是刷卡即視為付款,雙方合意契約成立或交付完成…
法官…官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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