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標錯價,法院判:不需依約出貨

inoue555 wrote:
因為若DELL主張要約之引誘的說法被駁回,
後面就只能主張民法的意思表示錯誤,
而若要適用這一條,DELL就得找藉口辯解自己無過失,
看來第三人公司便是它唯一能主張的點,自然如此陳述。

個人覺得,DELL或許也很清楚這一招可能行不通,
但就是單純地死馬當活馬醫一併寫上去罷了,反正多寫也沒損失。(恕刪)



此處涉及了我國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也就是這後半段是關鍵: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就是說若法官認定無過失,則可因錯誤而得撤銷。
若有過失,則不得撤銷。

當然,上述都要先假定,採要約說,而走入意思表示錯誤這一關才會碰到。

有些人一定覺得奇怪,錯誤本質上不就是一種過失嗎?
怎麼還要討論有無過失?

更奇怪的是既然錯誤往往是過失,又怎麼會有過失就不得撤銷。那民法第88條的意義何在?

這就涉及到了法律上的過失,和一般人的過失認定有點不太一樣。
要考量有無預見,注意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等等。

-----------

再更進一步的說。
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論在各國民法都有。
但台灣後半的但書要考量有無過失,可能就是台灣獨有的。

像《德國民法典》第119條第1款並沒有規定因過失而造成的錯誤不能主張撤銷,
即是說,有過失並不是限制表意人撤銷權的理由。

日本的民法中,也沒有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須以行為人本身無過失的要件。

麻煩的是,台灣學說上對民法第88條過失的認定,多數說為抽象輕過失為。(最容易認定為過失。)
不過實務上有採更寬鬆的具體輕過失。

小弟則傾向採陳自強老師的利益衡量說。

至於網購標錯價,走入意思表示得撤銷,商家得撤銷的判決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
(採具體輕過失。)
點此連結。

以下引用其中文字:

---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之過失,係指具體之輕過 失而言。
蓋因既曰「錯誤」,鮮有非由於表意人過失者,

如解為抽象之輕過失,則表意人幾無行使撤銷權之機會;
若解為重大過失,則撤銷權行使之機會過多,又於交易安定有礙;
以採取具體輕過失較能有所兼顧。

況民法第八十八條撤銷權之規定,乃係為救濟因表意人主觀上之認知與事實不符,因而
造成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而設,其過失之有無,自以其主觀上是否已盡其與處理自己事
務同一之注意為判斷標準,較能與立法意旨相呼應(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四年
度法律座談會結論)。


恕刪..

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謂之過失,法條並未明文規定究竟為抽象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抑或為重大過失,而未就過失之標準作進一步之具體規
定,準此,此條所舉之過失概念,可認為係具開放性的規範性概念,法院在個
案中得因應相關事實透過法律解釋或補充予以認定、適用。


就以我國民法關於債務人所負過失責任輕重在不同情狀下有不同之程度規定,
則債務人究竟應就何種過失負其責任,當依法律之規定定之,

是以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前段方規定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
在過失責任輕重之決定,倘法律無規定且當事人又無約定時,則依事件之特性定之。

同此觀點,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係規定於第四章第三節意思表示下,
而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參照),

故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表意人過失程度之決定自應依該意思表示之特性、
所欲成立之法律行為內涵加以判斷,法院可以彈性地權衡、調整雙方當事人之利益,
而不必先機械地界定本項過失之標準,

換言之,在不同之法律行為,表意人有不同之注意義務,相對應之過
失程度即依此而決定。




控方是不是確定不上訴了?消基會好像也沒有動作了。
alberthk wrote:
控方是不是確定不上訴...(恕刪)


若是這些人, 認為叫Dell出貨是正義的, 堅持到底...
那就算打到三審敗訴..
至少我還比較瞧得起這些人....

雖然我也不贊成Dell出貨, 可是若能在此訴訟中..
取得一個合理可為慣例的結果, 也不失是件好事....


----------------------------------------------------------------


台灣人...

只有一張嘴, 躲在網路後放砲最行了...
隨便打些字, 碰碰運氣, 看能否混水摸魚拿到台LCD....
這種格調, 不止小弟我很鄙視, 全世界的人都看不起....

就像有對岸網友寫道:

叫這些堅持Dell要出貨的人, 出面給大家瞧瞧...
這些人絕對會給周邊的人鄙視到家.... 最後沒人敢出來....
bar0106 wrote:
若是這些人, 認為叫...(恕刪)


DELL的事情好像沒後續了,等了快兩個月還是沒有新聞出來...
alberthk wrote:


DELL的事情好像沒後續了,等了快兩個月還是沒有新聞出來...



內行的人就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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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業者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後再下訂單,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業者是否已收到貨款。

雙方網購契約成立後,業者二天內若無提出正當理由即不得拒絕交易。以去年戴爾標價出錯為例,不論員工標價出錯或內部程式出問題都非正當的理由,都需按照錯誤價格訂立的契約出貨給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會法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業者若提出網路被駭,導致商品標價錯誤則可視為正當理由,向消費者提出說明後便能拒絕交易,符合民法第88條也規定非表意人之過失,可以撤消錯誤意思之表示,但民法第91條規定基於消費者信任業者,網購業者仍應補償消費者交易損失。

若標價出錯起因為員工犯錯、程式問題等內部控管不當,便不能視為正當理由,業者自然需依約完成交易。邱惠美表示,這項規定雖然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於那些下單異常,訂購數千台商品的消費者,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並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至於部份網購業者事先聲明保留接受客戶訂單的聲明被列為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換句話說,網購業者不能以事先說明保留權利為由,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契約成立後,片面的更改契約內容。

另外,定型化契約也要求應記載商品訂購上限,限制可購買的商品最高數量。這項規定防止再發生類似戴爾去年標價錯誤引發網友訂購大量商品的問題,敦促網購業者設下適當的購物數量上限。



不過,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
公權力補洞的速度永遠跟不上人民鑽洞的速度..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等法案通過
看下次dell 怎麼耍賴!

黑臘腸 wrote:
等法案通過看下次de...(恕刪)


光這一條就可以讓DELL脫身了。
因為只要還沒向銀行請求交易授權,消費者就等於還沒付款。

根據規定,業者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
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後再下訂單,
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業者是否已收到貨款。

更別說還有這個。

若標價出錯起因為員工犯錯、程式問題等內部控管不當,便不能視為正當理由,業者自然需依約完成交易。
邱惠美表示,這項規定雖然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於那些下單異常,訂購數千台商品的消費者,
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並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上了法院還有得玩。
inoue555 wrote:


光這一條就可以讓DELL脫身了。
因為只要還沒向銀行請求交易授權,消費者就等於還沒付款。

根據規定,業者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
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後再下訂單,
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業者是否已收到貨款。

更別說還有這個。

若標價出錯起因為員工犯錯、程式問題等內部控管不當,便不能視為正當理由,業者自然需依約完成交易。
邱惠美表示,這項規定雖然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於那些下單異常,訂購數千台商品的消費者,
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並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上了法院還有得玩。


所以我說了嘛,
內行的人才看得懂...


而你,....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所以我說了嘛,內行的...(恕刪)


有話就明說啦,我很樂意討論。

只是單純覺得「付款」這裡很好做文章。
因為送出卡號若沒申請交易授權,似乎並不算付款完成?

另外,下單的人要由誰判定是否善意?
不可能由廠商;也不可能由消費者吧?

再以法律的位階關係來看,憲法>法律>命令,
DELL在法院勝訴是依據民法,日後類似糾紛上法院,
引這個條例會贏還是引民法會贏...?這想法不知有沒有錯?

我只覺得若再發生,除非業者願意直接認賠,
不然最後一樣是上法院。
inoue555 wrote:
有話就明說啦,我很樂意討論。


不是我不想說,是該說的之前的討論早就都提過了,
也一一印證於現在這遲來的修正。
inoue555 wrote:
只是單純覺得「付款」這裡很好做文章。
因為送出卡號若沒申請交易授權,似乎並不算付款完成?

重點:買賣契約是否成立,與付款的時點無關。

inoue555 wrote:
另外,下單的人要由誰判定是否善意?
不可能由廠商;也不可能由消費者吧?

不是有提到?
但對於那些下單異常,訂購數千台商品的消費者,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並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inoue555 wrote:
DELL在法院勝訴是依據民法,日後類似糾紛上法院,
引這個條例會贏還是引民法會贏...?這想法不知有沒有錯?

去年的DELL案,原則上DELL可以老神在在,
關鍵:不溯既往。
所以我說了,遲來的正義。

至於將來此命令上路施行後的網路交易糾紛,引民法?引這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兩者並不衝突。







喔對了,你可有打算收回對我的不實指控?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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