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標錯價,法院判:不需依約出貨

Firstmind wrote:
所以我說了嘛,內行的...(恕刪)


你提到這個我才想起來你是哪一號人物。
你說的不實指控,個人覺得一點也沒有不實,
因為你的文字的確就是和原文有出入。


對付款兩字有疑問,是因為這一段:

根據規定,業者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
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後再下訂單,
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業者是否已收到貨款。

我不覺得提供卡號在法律上能定義為已付款,
應該至少是到銀行給予交易授權碼才算。

而如果最終還是要上法院個別認定,
那我個人感覺這個條例存在的實質意義沒有很大,
至少對DELL感覺日後也不會有啥太大的影響。

可能對其他小糾紛比較好解決吧,
例如常出包的PCHome。

DELL事件我只有一種立場,廠商豬頭;搶標者貪婪。
Firstmind wrote:
不是我不想說,是該說...(恕刪)


等通過再說吧,通過前搞不好又要修正,再說這次DELL依法無須出貨,也沒看那些之前誓言旦旦的人出來道歉...

就算條文通過,廠商一樣有對策,就是把現在很方便的網購作業變複雜化,就是你下單要買後還要等廠商確認後才讓你付款,一階段作業變成兩階段,看你怎麼主張契約成立。
inoue555 wrote:
你提到這個我才想起來你是哪一號人物。
你說的不實指控,個人覺得一點也沒有不實,
因為你的文字的確就是和原文有出入。


所以我開宗明義就說了,
內行人就看得懂。
法律用語可不是像你想的一樣,
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書店找些入門書籍來看,
有機會修個法律學分班當然更好,
google有時會找到錯誤資訊或者對岸資訊,
不是太好的知識來源。


其他就不再重複了。





alberthk wrote:
廠商一樣有對策,就是把現在很方便的網購作業變複雜化,就是你下單要買後還要等廠商確認後才讓你付款,一階段作業變成兩階段,看你怎麼主張契約成立。


真是辛苦你了。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Firstmind wrote:
所以我開宗明義就說了...(恕刪)


「原文」這個詞,不管怎麼解讀,都不會變成「經過詮釋的文字」。
宣稱是原文,就不該貼自己解釋的文字,因此並無不實指控。以下不再贅述。


alberthk wrote:
等通過再說吧,通...(恕刪)

搞半天就是一般安分守己的消費者被一群貪婪的傢伙連累,
以後買東西可能愈來愈麻煩。
inoue555 wrote:
DELL事件我只有一種立場,廠商豬頭;搶標者貪婪。


消費者想藉此機會占廠商便宜
不知道是怎麼判定的??
百貨公司打折買東西,大家都在搶便宜
這也是在佔廠商便宜??

天曉得是dell換季大拍賣!
況且dell是所有商品折扣6000元下來的
不是原價格標錯,是折扣太多...
這不叫貪婪吧....

廠商網路報價便宜
消費者下大訂單
有甚麼錯....

前幾天不是有人網購好像洗衣精
本來要買500箱,結果下錯5000箱
後來想說便宜,就跟銀行借貸,整批吃下來!
安分守己的消費者?我看是肥羊吧,歡迎我開店的時候,幾位肥羊到我的店裡面消費,保證讓你吃虧,阿不是,是讓你安分守己到底.............

就已經說過了,Dell可以作成兩階段收款,事後再來問卡號等等,還不就是怕消費者反悔,還有想要簡化自己的作業流程,既然想要這樣做,就得要付出一定的風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無法坦承自己這方面的專業有所不足,
並不可恥,
但是無法虛心求教,
還想逞口舌之快,
實不足取。
inoue555 wrote:


「原文」這個詞,不管怎麼解讀,都不會變成「經過詮釋的文字」。
宣稱是原文,就不該貼自己解釋的文字,因此並無不實指控。以下不再贅述。


沒有掌握到關鍵,
自然就會像你這樣。
以下述例子為證:




inoue555 wrote:
我不覺得提供卡號在法律上能定義為已付款,
應該至少是到銀行給予交易授權碼才算。

再提示你一次,
買賣契約成立與否,
關鍵在雙方有無交易的合意,(民法第345條第2項參照)
跟價金是否交付完全無關
所以你不必在那個點上鑽牛角尖了。

行政院消保會法法制組組長邱惠美:
至於部份網購業者事先聲明保留接受客戶訂單的聲明被列為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換句話說,網購業者不能以事先說明保留權利為由,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契約成立後,片面的更改契約內容。

這段話,
很明白表示了"本網站有保留訂單接受與否的權利",是不得記載事項。
你們大概真的沒看懂背後的意思?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黑臘腸 wrote:
消費者想藉此機會占廠...(恕刪)


你看報價便宜所以下大單,到這裡沒問題;
等人家告知是系統出錯之後還強要人出貨,那就是貪婪。

廠商過失的確要負一定責任,但這種訂單依約出貨就太誇張,
所以才會有那條「視消費者是否為善意」的敘述存在。

這些前面都討論到爛了。


gladiator wrote:
安分守己的消費者?我...(恕刪)

我不覺得能吃到什麼虧。頂多是沒賺到的失落感。

讓交易過程複雜化,是廠商和消費者的雙輸局面。
Firstmind wrote:
無法坦承自己這方面的專業有所不足,
並不可恥,
但是無法虛心求教,
還想逞口舌之快,
實不足取。

自認專業而無法放下身段承認自己敘述的確有疏失,實不足取。


Firstmind wrote:
再提示你一次,
買賣契約成立與否,
關鍵在雙方有無交易的合意,
跟價金是否交付完全無關。
所以你不必在那個點上鑽牛角尖了。

我只是就該新聞稿內提到的敘述提出質疑,若如你所言,該新聞稿內提到:
「至於部份網購業者事先聲明保留接受客戶訂單的聲明被列為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換句話說,網購業者不能以事先說明保留權利為由,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契約成立後,片面的更改契約內容。」

你的邏輯應該是對的,但這樣就只能說那一句完全是多餘的。
所以,這樣的敘述,究竟是撰稿記者的錯誤陳述;還是消保會接受採訪時的口誤;還是消保會的立場?
inoue555 wrote:

自認專業而無法放下身段承認自己敘述的確有疏失,實不足取。


那不妨去請教你信得過的法律專業人士,
看看我的疏失何在?
inoue555 wrote:
那只能說這一句完全是多餘的。

那句的確可以刪掉。

inoue555 wrote:
所以,這樣的敘述,究竟是撰稿記者的錯誤陳述;還是消保會接受採訪時的口誤;還是消保會的立場?

消保會邱組長不可能不明白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
所以個人認為是前兩者。
面對。接受。處理。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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