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bar0106 wrote:
Dell是有能力證明...(恕刪)


有能力證明,證明在哪?新聞稿有寫嗎?寫在哪?是內控問題?駭客入侵?系統太爛?內神通外鬼?完全沒有說明,一切都是迷糊帳。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試問,DELL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真的不知道,那就是內控問題,假的不知道,就是裝死推給電腦,這件事情是誰的過失?是消費者嗎?是DELL本身阿。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一家連事發後七天,到底是內控出問題、系統出問題、還是其他的問題都搞不清楚的公司,您能相信他們的交易系統?
lordking wrote:
好樣也有大大找到視為邀約的判例

那不是判例,
只是判決。
lordking wrote:
當邀約比較容易杜決類似的網路交易爭議


在下之所以將之解為定金,
理由如下:
一、其性質最接近定金
二、一但解為定金,既有民法第248條之適用。
三、縱依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將之解為預約之成立,尚可適用民法第249條。



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要旨
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其因當事人由他方受有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
八條規定,視為成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抑係「預約」,應依其情事解
釋當事人之意思定之,不得謂凡有定金之授受者,即概視為已成立「本約
」。
710382 wrote:
那不是判例,只是判決...(恕刪)


感覺您好專業 受教了
又多了解了一點

對是判決 抱歉打錯了

可以順便請教一下嗎

如果交付的是貨款的全部還是能視為訂金嗎

法官當然可以採信dell號稱的不知情或系統錯誤或什麼不符成本
那法官可不可以也把累犯公司過去的售價標錯事件一樣認賠的情形一併考慮進來

別的國家是售價錯誤
我們是"折扣價"錯誤
如果說是售價錯誤比較站得住腳他們幹嘛以往要認賠出貨
看了很多討論售價錯誤似乎才比較難要求他們出貨啊?
難道在出包的那些國家下訂的人都是dell事後發現
然後"主動"出貨的嗎
不是嘛,一定也是有人反應到不行,最後決定都出貨認賠嘛...
扣除有些人訂了幾十台幾百台的比例,絕大多數的人都是下訂一台二台所謂的合理正常值內
難道這些人跟以往在出包國家裡下訂的那些人經歷的是不一樣的東西嗎?

怎麼換了行銷地區就換了準則
這點有沒有人可以說一下
最好是dell的魔人 

我真的很希望dell能有種一點,有guts一點
要推那個小小的公關出來講也是可以啦..
直接跟社會大眾說這次的事件跟以往不同
我們認為標錯折扣價比標錯售價更嚴重
我們就是無法出貨給下訂的人

相信這樣所有人都會不再追究的.
因為我們不會去追究價值為0的任何人事物

請dell有guts一點吧

btw,6/26那個小小公關說dell會主動聯絡這次下訂的客戶並致歉,請問有誰接到電話或信件
發個聲吧,來看看比例有多少
當著全國的鏡頭前放話,有沒有一點仁義道德啊



lordking wrote:
如果交付的是貨款的全部還是能視為訂金嗎

個人認為是如此。
new1965 wrote:
很難得看到這樣的討論
請問貴客
能否就您所指稱的"負面影響"
明白指導一下?

感謝

指導不敢當啦!!

交換一下心得倒是真的


這樣說好了......

若網購商店的廣告或線上訂購系統被認為是要約引誘...
那麼買方下訂或線上付款即屬要約
此時買賣契約尚未成立
當出賣人確認並回覆買方同意出售標的物時
買賣契約始告成立

反之...

若網購商店的廣告或線上訂購系統被認為是要約...
那麼買方下訂或線上付款當下
此時買賣契約即告成立
出賣人毋須再為確認並回覆買方是否同意出售標的物


值得注意的是.....

若採要約說而非要約引誘說者
設舉一例:
倘買方線上下訂或付款成功後
突然發現賣方低價高標..或發現欲買A卻誤訂B..或發現其他店家的同型商品賣的更便宜.........等等原因
而想取消訂單或主張錯誤撤銷
此時賣方就可以說....對不起!我接受您的要約,我們的交易契約已經成立囉!我會準時出貨給您,也請您依約給付貨款不能取消喔!!

試問......這樣情況下消費者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看待法律是否公平合理,實在不宜就單一事件來妄下斷言
立法者或審判者在看待事物是否符合公平合理與認事用法時
其所站的位置與高度往往更高更廣更深於一般大眾的認知

須知....凡事皆有其相對的一面,更有與其對抗的一面
當評價的天秤過度向一方傾斜時,另一方就會發展出更強的對抗力量去反制
這是宇宙萬物平衡之道

當消費權益這概念不受拘束而不斷膨脹上綱時
我們的視野與思維深度自然就受其制約
要超然自處平心論事就更難期待了!!


GOSHAWK0928 wrote:
若採要約說而非要約引誘說者
設舉一例:
倘買方線上下訂或付款成功後
突然發現賣方低價高標..或發現欲買A卻誤訂B..或發現其他店家的同型商品賣的更便宜.........等等原因
而想取消訂單或主張錯誤撤銷
此時賣方就可以說....對不起!我接受您的要約,我們的交易契約已經成立囉!我會準時出貨給您,也請您依約給付貨款不能取消喔!!

試問......這樣情況下消費者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bar0106 wrote:
Dell是有能力證明它不知情或純屬錯誤..
它可以把螢幕成本跟一般同級產品市價一攤, 法官有極大的可能性願意採信!!


法官要採信什麼?

採信DELL的網站錯誤跟DELL無關, 不是DELL的過失?

奇怪, 那到底是誰的過失?

是八年遺毒還是什麼東西?
freefly0 wrote:
您說的很好所以沒有法...(恕刪)

您要這樣解讀我的說明
我也沒有辦法!!

就像三審定讞的判決或大法官解釋
也還是有人會照自己的立場去解讀與非議一樣


您既然立場已定
會如此解讀.......也是想當然爾的!!!

我一點也不意外!!!

710382 wrote:
故於買賣契約成立前之電匯款項,
應宜解為「定金」。


訂金?

不,訂金之前買賣契約就會成立

不然你訂金是付給誰?

只是訂金是可以反悔

民法有保障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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