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rrows wrote:
各種的爭取權益代表這...(恕刪)
我同意你的說法,看到連人力銀行都快變成奴隸銀行了,還鼓吹應該免費上班學習,我想那位仁兄才應該率先不支薪水與任何支出十年看看,人出來工作上班要的就是錢錢錢,工作就是No money No talk。
爭取自己權益並無不當,說成是貪小便宜太過分了,每個人都有購買低價品的權利,當商品價格低的時候,我可以說廠商願意低價出清,而我願意購買,依我來看這是十足的正常生意,卡也刷了或是款也匯了,在法律上就是屬於完成交易,不履行合約就是違法,無論Dell怎樣寫都沒用,等消保官站出來還是得摸摸鼻子認賠殺出,如果每間公司都可以用這招,那請問我是不是也可以用低價放在拍賣,然後也在下標後跳出不見得完成契約的條款,在我高興打足知名度之後,然後再跟所有人全部解約?那些解釋法律的人,如何證明這不是Dell有策略的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