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new1965 wrote:
您交流內容中所舉例之...(恕刪)

您顧慮的風險我完全同意

在法律規定未修改之前
或法律未對於個人金融資訊之傳送締約立法限制前

消費者也有義務檢視交易條件與交易方式是否公平與安全
過度期待交易他方或法體系的保護恐怕如緣木求魚

企業在設計交易機制時當然優先考量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與風險控管
實在不必太泛道德化
期待人家對你仁慈
不如自己先看清楚想清楚是否要同意人家的條件
同意了.....一切就自己承擔


最後.........便利的背後往往充滿風險

無論企業體或消費者 ,都要有此認知
inseMX wrote:
所以DELL不賣LCD給鄉民,但又用其個人資料寄廣告信....


這樣算不算以詐術騙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或許DELL不是有意寫錯價格

但是發廣告信給買的消費者.....這樣也說的過去嗎



如果沒有這次的促銷

很多鄉民都不會加入DELL的會員,

現在促銷取消,鄉民如何確保DELL以後都不會偷用這些個人資料



再者

到底在DELL網站合法、平等的契約該如何建立?

不匯錢無效

匯錢也無效

DELL現在變成天黃老子了嗎


如果你認為DELL是用此行為騙取個資,屬惡性行為,要提告應該不難
如果你真相信如此,而且十分有把握,建議去告,法官應該會採信你的主張
alberthk wrote:
如果真有企業這樣幹,是要負刑責,至少可以告詐欺(我沒記錯的話)

另外一個很吊詭的是「為了保障真正用心經營的網購業者」,結果在法條修訂成更不利於業者,那如何吸引「真正用心經營的網購業者」繼續經營,因為一旦這些業者不小心標錯價,結果就是被消費者聚眾依法要求賠錢出貨,最後可能面臨巨額損失,甚至倒閉,這樣還能吸引「真正用心經營的網購業者」嗎?

其實不難發現,目前這種方式(網購業者確認訂單後才視為契約生效)是屬比較平衡及公平的設計,因為取消訂單並不致影響消費權益,但又能保障廠商免於惡質的消費行為...(恕刪)


這論點有誤,蓋真正用心的企業經營者,會做好良好的風險控管,而非應為而不為。

況且,此種事業如有此種典型風險,本該由企業經營之一方負擔之,藉由提高商品售價,或投保責任險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

真正衡平的設計,應是企業經營者承諾前,不可片面要求或暗示消費者付款,甚至定期取消訂單作要脅,故此一制度,在現行實務交易上早已失去衡平。蓋若契約不成立,豈可讓企業經營者坐擁不當得利成為常態!

消費之保障,在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高度不對等,本應從嚴審認企業經營者可能的違法行為作立法,而非立法者偏頗的認為企業經營者一定會侵害人民權益,故消費者保障首重者乃是事前預防而非事後懲罰。
a9999 wrote:
目前並不是這樣的方式
你不用自己下定義

我是真心希望DELL找你當律師
我想凹個兩倍懲罰性賠償都不是問題


其實用很簡單的常識就可以判斷

如果依法DELL是要賠償雙倍金額,今天就會是DELL軟消基會硬
反之亦然
供你參考

alberthk wrote:
又扯遠,生意可不可以這樣做,也不是誰說了算,目前法規訂定如此,而無違情理,很難指望修訂

還是要抓住那個重點
1. 非標價陳列,均視為要約引誘,並非要約



你是來亂的吧?

你自己看看你打過什麼字

=====================
這是虛擬買賣及實體買賣的分別

因為實體買賣時,買賣雙方是即時性,就是說賣方的貨品標價陳列,買方在付給價金,賣方沒有拒絕受領,就視為買賣契約成立,若賣方拒絕受領,就算你把錢塞到對方手裡,或錢直接轉到對方戶口,都不視為契約成立,因為該筆款項是拒絕收領
===================

我說的就是要約, 你也承認是要約, 那你這段說的就是鬼扯


alberthk wrote:
2. 民法訂定雙方合意,賣家沒有確認前,契約是不成立


所以你在自動販賣機買東西沒有構成買賣履約
所以你可以去告自動販賣機業者詐欺
他可以告你偷竊


alberthk wrote:
3. 網站早已載明,要等廠商確認才算訂單成立,買家事前承認事後又否認,實在於理不合

法規如此


來, 在哪邊引來看一看, 我在這不睡覺等你

alberthk wrote:
其實用很簡單的常識就可以判斷

如果依法DELL是要賠償雙倍金額,今天就會是DELL軟消基會硬
反之亦然
供你參考


不不
用很簡單的常識就能判斷
DELL不會請你去當律師
當然我也凹不到兩倍賠償金
我知道他不會理我

但是還是忍不住打了

唉 自己先扣分

becool996 wrote:

這論點有誤,蓋真正用心的企業經營者,會做好良好的風險控管,而非應為而不為。

況且,此種事業如有此種典型風險,本該由企業經營之一方負擔之,藉由提高商品售價,或投保責任險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

真正衡平的設計,應是企業經營者承諾前,不可片面要求或暗示消費者付款,甚至定期取消訂單作要脅,此一制度,早已失去衡平。蓋若契約不成立,豈可讓企業經營者坐擁不當得利成為常態!

消費之保障,偏重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高度不對等,本應從嚴審認企業經營者可能的違法行為作立法,而非立法者偏頗的認為企業經營者一定會侵害人民權益,故消費者保障首重者乃是事前預防而非事後懲罰。



這點有誤,任何企業的確都會善盡內控及風險管理,但標錯價打錯字這類事難免發生,再嚴謹的校對也不可能杜絕此類事情

如果今天條文修訂為買家下訂就視為契約成立,那只要一個事件就有可能足以讓企業倒閉,我不相信有任何一個企業可以承受如此高風險,所以這樣做只會讓我國電子商務更退縮

再者法律的訂立是以公平互惠的原則,法律兩邊是賣家和買家,不是單純化的企業和消費者,所以個人就認為在網購這個消費行為上,讓賣家保留訂單審核權是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賣家所負的風險比買家為高
alberthk wrote:
這點有誤,任何企業的...(恕刪)


難免發生還是無法避免還是廠商該積極預防卻消極作為

或是 錯誤只是廠商的推託之詞



--------------------------------

你看看是不是奇才

你去DELL網站買他的東西他還賣家風險比較高



alberthk wrote:
因為賣家所負的風險比買家為高


照你的論調
賣家收了錢都可以不出貨了哪來的風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