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
標錯價打錯字這類事難免發生,再嚴謹的校對也不可能杜絕此類事情...(恕刪)
您所指之內容
就是屬於企業經營之風險承擔
本就屬於企業在從事網購業時
就該善盡維護及提升安全性之責
您把這樣的錯誤 引導為"再嚴謹的校對也不可能杜絕此類事情"
實不妥當
如果您所言可接受
目前市場上所有的網購無時無刻都以這樣的理由
那電子商務之標價幾無信任基礎
所有的價目全屬參考
消費者對於電子商務平台信任基礎還會存在否?
後果實在無法想像
GOSHAWK0928 wrote:
若是已電匯入戶的當然就一定會非常快的速度退還或通知您領回退款啊!
那不然要如何主張契約不成立??
哈哈!!!
您真的認為會有企業這樣幹的啊??
既然主張契約未成立.....當然就不會去請款啊!!
若是已電匯入戶的當然就一定會非常快的速度退還或通知您領回退款啊!
那不然要如何主張契約不成立??
您的不當得利說真是讓人匪夷所思!!...(恕刪)

becool996 wrote:
並非下單即為成立,而是在企業經營者承諾前,不可送出匯款之要求!這點您誤解了我的意思!承諾後再送出匯款訊息,一點都不困難!
現今科技產業之發達,錯價早可透過許多預警機制,自動發送警告信、產品限量、人員審核,異常消費通報來解決,並非無法杜絕,縱無法杜絕也絕非一再發生,若真無法杜絕DELL何須對外表示已進行內部檢討改進措施。
蓋價格乃交易之重要事項,本應謹慎。若一句在所難免即可免除所有責任,醫院醫死人不也都丟一句,醫療行為本有風險,死亡之結果在所難免,即可敷衍。
難怪會有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如此不當之修法,正因為醫生都說醫死人乃在所難免,昧於良心不去自行分散風險,反而把風險加諸於病人之上。
GOSHAWK0928 wrote:
原來您指的是這個啊!...(恕刪)
alberthk wrote:
只要有人為參與,就難免有錯誤的發生,再完善的系統也不可能杜絕,再說並不是所有網路「賣家」有足夠的規模進行所謂錯誤防止,我覺得先不要把賣家狹義定義為大型網購業者,民法所指定的賣方是沒有限定對象。
先跳離特定對象的設定,才比較能了解這法規的設計涵義。
我們拉回最基本的問題上,就法言法,先不管價格有沒有誤植,同不同意民法中規定「買賣合意」方成立買賣契約這個公平互惠的精神?
既然法律依公平原則訂定買賣契約內容需經雙方同意方能成立,那以網購的交易行為而言,你認為買家在同意交易內容時,賣家是不是也同意了?
就是說視為要約引誘的網站資料及無人的系統可不可以代表及足夠表示賣家已行使契約確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