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標錯價打錯字這類事難免發生,再嚴謹的校對也不可能杜絕此類事情...(恕刪)


您所指之內容
就是屬於企業經營之風險承擔
本就屬於企業在從事網購業時
就該善盡維護及提升安全性之責

您把這樣的錯誤 引導為"再嚴謹的校對也不可能杜絕此類事情"
實不妥當
如果您所言可接受
目前市場上所有的網購無時無刻都以這樣的理由
那電子商務之標價幾無信任基礎
所有的價目全屬參考
消費者對於電子商務平台信任基礎還會存在否?
後果實在無法想像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GOSHAWK0928 wrote:
原來您指的是這個啊!...(恕刪)


不不您誤會了

他不是指誠信無瑕疵的企業
他是指詐騙網站 利用此一模式

都要球先匯款 東西又不一定能拿到的方式圖利

進一步來說這種設計應可視為不利消費者的條件之一吧

該事件如果想以此善了
還要死皮賴臉下去
應該可以直接把台灣的網路銷售平台收起來了
乾脆也直接退出台灣
反正視台灣法律為無物
視台灣消費者為蹕屐
視台灣市場為垃圾
GOSHAWK0928 wrote:
原來您指的是這個啊!...(恕刪)



那麼你認為個人資料值多少?
GOSHAWK0928 wrote:
若是已電匯入戶的當然就一定會非常快的速度退還或通知您領回退款啊!
那不然要如何主張契約不成立??
哈哈!!!

您真的認為會有企業這樣幹的啊??

既然主張契約未成立.....當然就不會去請款啊!!
若是已電匯入戶的當然就一定會非常快的速度退還或通知您領回退款啊!
那不然要如何主張契約不成立??

您的不當得利說真是讓人匪夷所思!!...(恕刪)


DELL事件就我所知,時至今日尚無人接到退款通知!再者受有個人資料之給付亦屬不當得利之一種!已有許多消費者接到DELL的行銷廣告!

消費之保障,在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高度不對等,本應從嚴審認企業經營者可能的違法行為作立法,而非立法者偏頗的認為企業經營者一定會侵害人民權益,故消費者保障首重者乃是事前預防而非事後懲罰。
所以不管有沒有企業真會這樣幹,都要做出預防不是嗎?等發生了,還來得及嗎

美國馬多夫騙局不也讓人匪夷所思!誰會知道前NASDAQ主席是個騙子?
becool996 wrote:
並非下單即為成立,而是在企業經營者承諾前,不可送出匯款之要求!這點您誤解了我的意思!承諾後再送出匯款訊息,一點都不困難!

現今科技產業之發達,錯價早可透過許多預警機制,自動發送警告信、產品限量、人員審核,異常消費通報來解決,並非無法杜絕,縱無法杜絕也絕非一再發生,若真無法杜絕DELL何須對外表示已進行內部檢討改進措施。

蓋價格乃交易之重要事項,本應謹慎。若一句在所難免即可免除所有責任,醫院醫死人不也都丟一句,醫療行為本有風險,死亡之結果在所難免,即可敷衍。

難怪會有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如此不當之修法,正因為醫生都說醫死人乃在所難免,昧於良心不去自行分散風險,反而把風險加諸於病人之上。


只要有人為參與,就難免有錯誤的發生,再完善的系統也不可能杜絕,再說並不是所有網路「賣家」有足夠的規模進行所謂錯誤防止,我覺得先不要把賣家狹義定義為大型網購業者,民法所指定的賣方是沒有限定對象。

先跳離特定對象的設定,才比較能了解這法規的設計涵義。

我們拉回最基本的問題上,就法言法,先不管價格有沒有誤植,同不同意民法中規定「買賣合意」方成立買賣契約這個公平互惠的精神?

既然法律依公平原則訂定買賣契約內容需經雙方同意方能成立,那以網購的交易行為而言,你認為買家在同意交易內容時,賣家是不是也同意了?

就是說視為要約引誘的網站資料及無人的系統可不可以代表及足夠表示賣家已行使契約確認的行為?
new1965 wrote:
您所指之內容就是屬於...(恕刪)


您知道他了利害了吧
把打錯字 歸類為颱風海嘯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似的


再者打錯字跟標錯價我想還是有程度上的差異

數字跟文字表達的東西 數字很絕對

文字可以相對模糊

有趣怕一個人會犯錯不會加派一個檢查

擔心三個同時昏頭那就派四個

制度是可以設計的

反正人都會犯錯當理由 天下無敵嗎

是肯不肯做吧 好呀DELL可以提出證人經過數個人都交差確認過 當時都沒人發現有問題

然後事後才發現 就已經上網了之中完全不可抗力

那個個人精神狀態體力也都完全正常

但就是發生了 那我就服你


如果人不夠就評估風險後不應加入此行業
什麼有的辦不到
辦不到的事硬要做錯了硬要別人原諒很合理



GOSHAWK0928 wrote:
原來您指的是這個啊!...(恕刪)


這點小弟也稍微多話一下

不管多大的企業或是經營多久的企業
該企業內部所面臨的
永遠是消費者所無法真正得知的
君不見全球金融風暴所引發多少大型金融與各行大型企業倒閉風潮
在未見該公司倒閉新聞傳出前
又有誰會得知該公司以有如此經營瑕疵呢


要求消費者去相信企業不會利用以匯入之帳款或信用帳款之請款權
藉故不出貨或有任何假借名義行詐騙之實
均是無理之要求

惟有真正落實網購交易之安全性
並嚴格控管訂價與防呆裝置之檢查
且維護真正平等安全的消費者網購環境
才是一個專業且從網購起家的國際大型企業應為之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alberthk wrote:
我們拉回最基本的問題上,就法言法,先不管價格有沒有誤植,同不同意民法中規定「買賣合意」方成立買賣契約這個公平互惠的精神?既然法律依公平原則訂定買賣契約內容需經雙方同意方能成立,那以網購的交易行為而言,你認為買家在同意交易內容時,賣家是不是也同意了?就是說視為要約引誘的網站資料及無人的系統可不可以代表及足夠表示賣家已行使契約確認的行為?...(恕刪)

抱歉,這部分本人與諸多網友已有相關見解跟回應,不再重複論述。
alberthk wrote:
只要有人為參與,就難免有錯誤的發生,再完善的系統也不可能杜絕,再說並不是所有網路「賣家」有足夠的規模進行所謂錯誤防止,我覺得先不要把賣家狹義定義為大型網購業者,民法所指定的賣方是沒有限定對象。

先跳離特定對象的設定,才比較能了解這法規的設計涵義。

我們拉回最基本的問題上,就法言法,先不管價格有沒有誤植,同不同意民法中規定「買賣合意」方成立買賣契約這個公平互惠的精神?

既然法律依公平原則訂定買賣契約內容需經雙方同意方能成立,那以網購的交易行為而言,你認為買家在同意交易內容時,賣家是不是也同意了?

就是說視為要約引誘的網站資料及無人的系統可不可以代表及足夠表示賣家已行使契約確認的行為?



不同意,你開啥網拍....

連店租店員都省了....

消費者還要自備網路,送上門去找你買東西

你不賣,開啥購物網站

再說,有哪個購物網站可以一寫錯就錯幾小時的? 這是有心錯誤還是無心錯誤?


有利的就講法條
不利的就講人情世故,還跟消費者討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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