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很顯然當各方高手出現後,幾位堅持無拘束審判效力之法務部見解、判決的仁兄都迴避去了!

感謝各方大大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的堅持~~
不就是消費行為模式的建立嗎

廠商明定價格,消費者按下購物
廠商要求信用卡或匯錢
廠商接收後,按排出貨時間

標價有問題,就不應該接受或要求消費者付錢了

要享受自動化的方便
就要自己注意自己內容是否屬實

目前消費者都己付錢了
廠商不出貨,明顯的違約


想不到這個討論串還在

其實依法論斷,DELL不出貨沒有什麼違法,訂單未確認,當然任一方都可主張除消
很多判例都是如此,當然下一個法官會不會有不同見解,也不一定,
就一般情況下,誰講的判例比較多,誰就比較有把握,有把握的話就不要客氣了,
DELL擺明於法有據,想要買出包價的螢幕,就要走法律途徑了,要告的人加油了,
集體訴訟看來是唯一途徑,消基會不同白不用。
科科,又來了一個自己任命的法官....
本來我還對法律有興趣的 , 還想要深入研究一下 ; 可是看完這一篇之後 , 我發覺我沒辦法 , 因為我 "中文完全看不懂啦" , 很顯然的是 , 我國文不及格!!!!!!!

到底是哪一個人把法條寫成 "白話文言文" 的啦 !!!!

P.S 我完全對DELL沒興趣 , 只對這一個 "消費糾紛" 有興趣(不過看起來有人認為是 , 有人主張不是 , 個人感覺啦 ! )
我,只相信我自已。
alberthk wrote:
很多判例都是如此,當然下一個法官會不會有不同見解,也不一定,
就一般情況下,誰講的判例比較多,誰就比較有把握,有把握的話就不要客氣了,...(恕刪)


還在"判例"?? 加油好嗎....(不懂的話去司法院網站逛逛或是Google一下)
yawyaw wrote:
我前面說了,個人看法...(恕刪)



要約或是要約之引誘首重當事人雙方之意思
別忘記先前已經簽訂的要買契約
買家已經同意裡面相關約款
裡面的約款是把該網業的相關內容定位近似於要約之引誘
不去爭執此部份是否違反消保法12條
那麼如何解釋要賣契約或是條款中有賦予賣方的權利
而賣方不得主張呢?






此外
保險契約當然有其特殊性
只是有論者僅以預收費用即認定交易成立生效為由
立論稍嫌不足
況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
保險契約此種注重當事人性質之屬人契約
仍需雙方合意始成立生效
則一般買賣非屬人性之契約
更應需雙方當事人之合意

相較於民法
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當然為特別法無庸置疑
惟亦請注意民法中關於買賣亦規範為不要物契約
本案中契約成立生效與否與交付價與否無涉

Billy.Huang wrote:
還在"判例"?? 加油好嗎....(不懂的話去司法院網站逛逛或是Google一下) ...(恕刪)

不要虧他了,雖然他判例判決常常搞混~

基於此點我懷疑他不是法律人,不過可能有旁聽過幾堂法律課程。

應該好好研讀Billy.Huang大的見解,跟小弟不值錢的看法才能增長法學常識。

法務部的網站文章拿出來跟法官講,律師應該會被法官「洗面」,保證洗得很乾淨!

我仍給他肯定,堅持錯誤的看法也是需要勇氣的~

PS.有人可以告訴我現在哪間大學的法律教育都不上實務見解?還是判決判例這個法緒沒上過?
a9999 wrote:
關於我提過以民88,...(恕刪)


老兄你只要承認你英文不好..

連個大學生程度都沒有..

我可以諒解你拿不出來, 不過也請別拿出來說嘴就好.. 我可以跟你打住...

說真的,既然要拿來講話, 你好歹也弄點像樣的證據嘛... 別當嘴砲魔人啊...

florida0313 wrote:
要約或是要約之引誘首...(恕刪)


意思表示真實與否當然重要,而相關法條只是把某些形於外的態樣直接做某種形式的定義(貨品標價陳列視為要約),但不意味符合被定義的外在形式要件之下我不能主張意思表示是否有誤!

此次問題本人從不去討論DELL主張意思表示錯誤合理、真實否(在下沒能跟上車,不知萬一DELL認賠殺出,是否有人可施捨一台),在雙方認知不同下最終還得法院就整體情況來判斷,老實講此案要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應該不難。但在下期期為意的是網路商城標價販售的行為到底該不該以要約來看待!
對照現行網路商城標價販售的行為,到底是企業經營者以一定價格「要賣」,而消費者「允買」;還是消費者先「要買」,經營者才決定是否「允賣」!

換句話說,就是在決定「要約」的發動在哪一方,才能決定此消費者上網路商城購買已標示價格產品之行為契約成立否。照您的邏輯(同法務部網站上的文章),如果「網路商城標價販售」僅止於要約引誘,契約都尚未成立,雙方當事人何來爭執是否違反訂型化契約條款導致一部或全部無效的問題(沒成立哪來討論生效),了不起就是單純的消保會檢討網路商城業者定型化條款的問題而已!

民154或許有的人從字面去解釋,而讓它僅與「有形的實體」連結而忽略對具體行為的評價,在下筆電版有稍做意見表示,這就不多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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