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洛月雪 wrote:
s大您太過分了,害我...(恕刪)


都已經確定Dell要打官司了..

這拿出來真的參考價值不大...

難道你認為以台灣的各前例, Dell勝算會很小嗎?

只是不想鬧大罷了... 就像華碩小筆電不保LCD無亮點, 但有人搞到華碩主管出面直接退款!

難道打官司華碩會輸嗎? 只因為數字不大不想跟你鬧, 畢竟跟消費者對幹對廠商形象不好...

可是像這次Dell照出貨的損失, 恐怕全世界沒這種數字, 包括有發生過的澳洲硬碟案跟大陸螢幕案..

我算過這兩案的損失大致在數百萬台幣已然很了不起, 澳洲那案因為某位網友英文程度可能不夠..

要找一陣子我自己根據價差推一下, 實際數字比較沒那種, 大陸那邊應該還正確..

一千萬美金... 它不上法院要等死嗎?

你試試看大家都拿這理由(標錯價)去讓華碩或HP賠爽, 它願不願意吃下去?!!!
Billy.Huang wrote:
這問題要先定義網路商...(恕刪)


管見所指的契約係指要買條款或是要賣契約
即在網購時先期賣家一方約定的交易條款
並非雙方最終欲達成交易之買賣契約
網頁中關於交易條件之約款
可被認為係要約,蓋就該約款而言,當事人即dell並不重視該約款相對人之資格條件等等
反之
網頁中關於買賣契約之內容
當事人之意思即dell公司顯係欲透過先前之約款
保留選擇買賣契約相對人之意
故該部分之內容似解釋為要約之引誘為宜
若先前之約款被認為無效
則回歸一般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判準方式
則該網業隻內容全部屬於要約應無疑義,即使不透過民法154之適用



您的想法我了解
惟似應如此主張
1.先位聲明主張民法154包含虛擬網路購物
視為要約,契約已然成立

2.縱民法154不含虛擬購物之情形
且dell亦於要買條款或是要買契約中保留最終同意出單與否之權利
惟此約款亦違反消保法12條而無效
今該網業內容包含該交易行為(買賣)之必要支點內容(標的物種類 價金 付款方式等等)
應與要約無異,故消費者發送訂單於達到相對人即dell公司後,買賣契約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生效



longlife40 wrote:
不就是消費行為模式的...(恕刪)


你可以責怪這樣做有瑕疵, 問題是事實上Dell就是沒人跟你確定訂單..

所以可以不生效... 電子系統的運作並不能取代人力..
不能代表人類意志... 否則可能無限量低價給你下單嗎? 在法官確認狀況後..
消費者這方要求出貨, 是不可能說服法官的.. 畢竟不出貨你沒損失, 交易事實上也還沒完成..

若今天Dell白紙黑字跟你簽約, 因為簽約的那瞬間, 代表你跟Dell已經完成合約確認... 同時兩邊有交易意願..
那他就輸了, 可惜不是...
坦白說若非電子系統, 那也不會讓一堆鄉民有這鳥機會...

不錯, Dell搞出這種鳥系統實在太過份了... 但是目前沒有公司可以完全避免網路購物這種失誤..
所以法官才願意去保護賣方, 今天這個誤植的賣方是Dell, 但改天可能是你...
你也不會因為把二手車30萬標成30元. 人家匯款給你強調合約完成..
但是法官可以判你不必履約... 因為根據現實狀況, 你不可能在不確認之下同意這種交易...

除非有確信的證據可以證明Dell並非失誤產生... 否則不可以認定合約成立..

不過像Dell這種狀況, 該給它的處理是開罰甚至重罰..(已經確定本年度已經有三起, 後兩起還鬧夠大..)
不是強迫它進行非他意願的交易...
bar0106 wrote:
老兄你只要承認你英文不好..

連個大學生程度都沒有..

我可以諒解你拿不出來, 不過也請別拿出來說嘴就好.. 我可以跟你打住...

說真的,既然要拿來講話, 你好歹也弄點像樣的證據嘛... 別當嘴砲魔人啊...



我說的是 "DELL未必會贏"

你說的是 "DELL一定會贏"

我至少還已經指出一個台灣判決

把話說滿的人卻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 還敢說人嘴砲魔人

你是不是有人格障礙啊? 去看一下心理醫生吧!



bar0106 wrote:
不過像Dell這種狀況, 該給它的處理是開罰甚至重罰..(已經確定本年度已經有三起, 後兩起還鬧夠大..)
不是強迫它進行非他意願的交易...


重罰? DELL 這次的廣告效應+折價券如果有回籠, 扣掉罰款說不定還賺很大

所以以後各大廠商都可以這樣玩

消費者也可以無聊就去個網購網站手殘一下

反正也不能強迫消費者進行他意願的交易嘛

然後交易信任就崩潰了, 市場機制大亂





法官都不用考慮這種後果的, 真好當啊

Billy.Huang wrote:
所以您沒看懂我的論點...(恕刪)


我是根據以往判決傾向去推論可能結果..

我的看法就是.. 應該照罰, 一年三次這已經不能隨便交待錯誤了事..
要罰應該也沒理由只是象徵警告一下..
這應該以不實廣告來進行開罰... 即使不被認可為陳列的商品...

但是不管是引用表示錯誤.. 或傾向要約引誘..
都不能要求廠商強制履約.. 除非法官認定Dell確有進行交易的意圖...(照這種烏龍價..)
或是Dell突然良心發現, 想追認這個未完成的合約....

更何況Dell並非白癡, 它早為自己留下確定後才出貨的後路.. 縱然不見得公平...
但也表示事實上線上訂貨過程並非Dell進行的最後確認...
a9999 wrote:
重罰? DELL 這...(恕刪)


你生氣也沒用... 道理不是你想像這樣...

你不可以強奪Dell的財產, 畢竟它沒欠你錢又非自願給你..

交易本身"最"重要的是締約雙方的意願, 如果雙方意願沒問題, 口頭上都可以生效..
可是若非雙方任一方自由意志, 就不可成約, 黑道到你家拿刀要你簽下一百萬..
這個約本身當然是無效的, 因為它沒有尊重你個人意願... (當然若你真的願意送他一百萬是可以的..)
Dell的網路程式產生問題 , 使它造成非意願的損失.. 那也可已認定Dell並沒有交易意願...

除非消費者能說服法官, Dell是有合約意願的(照900元賣無限喔!!!)...
否則法官不可能可以採信這種說法...

當然又有人胡扯網購大亂...(你亂還是誰亂?)
公交會在混飯吃嗎 不實廣告可以罰到5000萬哩,... 你去詐騙看看....
老話一句, 重罰Dell是應該的, 但要它這種出貨法卻蠻接近土匪搶劫的,....
何況買方也沒有理由該接受這種合約... 那不是出自Dell意願的... 也非它欠你的...



bar0106 wrote:
我是根據以往判決傾向去推論可能結果..


結果你只舉了一堆個人見解
包括一些重覆內容的資料
以及一個自打嘴巴的廣告=要約的一審判決


bar0106 wrote:
都不能要求廠商強制履約.. 除非法官認定Dell確有進行交易的意圖...(照這種烏龍價..)


跟你說過民88有但書,你就一直躲躲閃閃
不是認定DELL不想賣這個錢
而是要認定DELL不想寫上這個價錢上去
還要符合無具體輕過失

不然以後我可不可以跟人簽約再說那不是我的意思?
可以的話天下就會大亂

不過如果你能主張你有人格障礙, 能出具診斷證明, 法官大概會判你免賠
所以請你趕快去看醫生, 後遺症可能是會被宣告禁治產

bar0106 wrote:
可是若非雙方任一方自由意志, 就不可成約, 黑道到你家拿刀要你簽下一百萬..


又要鬼扯

我有拿刀要DELL標錯價嗎? 沒有

那只要買賣合意時契約就成立, 要撤回, 就要依照民88主張無過失

搞清楚, 民88保障的是

"這個契約這樣寫不是我的意願"

而不是

"締約履約不是我的意願"

而且還要前提

"契約寫成這樣我沒有具體輕過失" (實務,法理上是抽象輕過失,更嚴格)

你是真看不懂還是假看不懂?

如果是後者, 以後我跟任何人簽約都可以反悔了, 這民88的但書還要來幹麻?

----

然後你就繼續扯買賣時沒有合意, 因為DELL是機器不是人

我就繼續告訴你, 所以以後你去投自動販賣機, 小心挨告侵占或偷竊

而且目前有判決不認為廣告只構成要約引誘的 (還是你舉的)

----

你要繼續聽不懂人話主張廠商必勝就去吧, 下次我會小心不要跟不懂人話的人溝通
本文來自於消基會網站

IBM、惠普、日本丸紅 標錯價能出貨, 發佈日期: 20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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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25日晚間,知名國際電腦大廠DELL的網路購物出現「7000元」的優惠折扣,原價8千的液晶螢幕,頓時變成999元,造成網友瘋狂搶購;7月5日凌晨,原價6萬元的高階商務電腦,只要換個顏色價格立刻降4萬!10天之內,DELL電腦連續2次出包,卻顯現出枉顧消費者權益的不負責任態度,並將消費者的個人信用資料曝露於危險中。
國際知名大廠皆發生過標錯價事件,但為保全商譽皆依約出貨
消基會指出,網站錯標價的事件,國內外均發生多次,但發生在2004年,IBM在中國網站以1元價格出售當時市價1600人民幣的光碟機,引發搶購,雖然事後IBM表示是人為錯誤,但也同時表態「作為一定享有良好商業信譽和恪守客戶承諾的公司,IBM願意按照相關手續、流程來完全履行所有訂單」。
2003年,日本大型綜合商社-日本丸紅株式會社在公司網站上,將電腦價格標成實際價格的10%,事後,丸紅株式會社仍然按1折的優惠出售這批電腦訂單。
2001年,HP將原定價329新加坡幣的印表機,誤標為329元新台幣,當時HP承認疏失,願意認賠出貨,消費者佔了便宜,業者也保全商譽。
DELL電腦網站標錯價已不只一次,中國承認訂單,台灣卻不承認?!
消基會表示,DELL電腦標錯價的狀況已不是第一次了,在消基會昨(6)日透過搜尋引擎的搜尋記錄裡,戴爾公司至少發生錯標價的事件有7件;而在今年元月份時,消基會也曾接獲消費者申訴,於DELL公司網頁線上購買筆記型電腦並付費後,公司回信收到訂單,但又來電告知消費者因系統有錯,故無法出貨並取消所有訂單,消費者憤而至消基會申訴。
2006年時,在中國也發生伺服器標錯價的情形,原價48XX元(人民幣),誤標為900元,有3000張訂單,當時DELL表示可以75折的優惠出貨,但多數消費者不願意接受此條件,其中9位消費者告上法庭,而因為4人沒有成功付款導致訂單失效,其餘5人皆成功依約出貨。
2008年,大陸DELL將其原價8999元的顯示器以2515元標價,事後DELL承認錯誤,並聲明其網站錯標之顯示器價格期間的有效訂單將正常出貨。
因此,同樣發生在大陸的2件錯標價事件,DELL公司都如標價販售,偏偏發生在台灣的相同事件,DELL公司卻以「拖」字訣,意圖拖過了事!
回覆處理動作慢,最後以提供折價券方式處理缺乏誠意
事發至今已逾10天,DELL電腦與消保會及消基會已經開立2次協調會,第1次協調會中消保會提出建議以第一台按標價販售,餘則按「階梯式折扣」出貨,後來DELL表示會將意見帶回考量,但未獲得DELL電腦的正面回應,拖拖拉拉至7月2日時才以發聲明稿的方式表示,對於有訂購產品的顧客,DELL將提供每位顧客1000元~3000元的現金折價券,但僅適用某些特定產品,試算一台等於僅打八、九折左右,此聲明又造成網友一片撻伐聲浪。
7月6日的第2次協調會,連續出錯的DELL公司竟僅針對筆電3000元折價券,又在壓力下,改提供20000元折價券。
消基會認為,事發當時DELL電腦表示會給所有消費者「合理折扣」,但消費者後來又收到「訂單將不被接受」的系統回覆信,現在DELL又表示只願意提供折價券補償,DELL公司推拖及出爾反爾的態度,實在是缺乏誠意。
結論
訂單成立後,DELL片面與消費者解約,違反誠信原則!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消基會表示,消費者網路傳送購買的意思表示時,契約就已成立,之後取得的訂單確認、付款確認等電子文件,都是契約成立的證明。買賣既然生效,業者就應依約履行。
DELL在網路訂單上若以「保留出貨權利」的字樣為由取消訂單,對消費者有失公平,即違反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契約若確實成立,DELL片面解約則違反誠信原則,故「保留出貨權利」的字樣是為無效。
即使標示錯誤,也應負起合理賠償責任,對消費者才公平
事實上,若真是標價錯誤,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但依民法第91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所以,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的廣告為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函後,買賣契約就已成立。即使業者的意思表示有錯,也應依民法規定,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合理的賠償責任。
消基會希望DELL公司以理性、法治的精神,對待契約成立的消費者,才是泱泱大廠之風,因此,消基會呼籲DELL公司應按標價販售訂單成立的「真正消費者」。
將不排除提出團體訴訟、發動抵制DELL商品,並向CI提告
消基會指出,發生在中國大陸的兩件DELL錯標價事件,因為有人訴訟、確認支付價金及契約成立,所以DELL公司就不敢以拖待變,因此,消基會呼籲DELL電腦應立刻提出合理賠償方案,或依約出貨,否則,對於真正的受害消費者,消基會將不排除提出團體訴訟、發動台灣消費者抵制DELL商品,以及正式向CI(Consumer International,世界消費者聯合會)提出DELL公司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合理行徑。
此外,消基會亦呼籲消保官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針對DELL公司之網站貼標、價格訂定、訂單處理…等進行縝密調查,並行公布調查結果。
此外,針對一再出現的網路錯標事件,消基會認為網路交易著重快速,未來契約應規範標價不能隨便更改,不然消費者購物對價格存疑,就無法達到快速交易的目的,而從DELL事件,亦顯現出契約生效時機和賠償機制的付之闕如,已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消基會強力呼籲應儘速制訂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項目,以及網路購物契約生效與賠償規範,以減低社會力的消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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