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y01151438 wrote:
DELL的代工廠商在即將交貨卻還未收到貨款錢,突然跟DELL講:
我又還沒收到你的付款...
外行人講外行話,OEM,ODM在事前都是先簽訂契約,根本不會有你說的問題.
另外版主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是在討論法律條文,不是在談論DELL該不該出貨.
覺得自己照得住腳的就去會同消基會一起打官司,不必在此嘴砲.
...(恕刪)
OEM ODM都是是先簽訂契約沒錯,因為該產業的特殊性,及雙方市場地位對等,法律無庸進行介入。
若台灣的代工能做到全球數一數二(高品質第一便宜
),獨占大部分的代工市場時,達到不對稱的市場地位時,此時是不是也可以架設一個網站。要代工請來網路下單喔,我再跟你確認一下是不是成立,先回去算算我毛利夠不夠?DELL可以接受嗎?
下面的形容雖然粗俗,但不失貼切:
台灣代工產業沒有那個屁股,當然沒能力吃這種瀉藥,但DELL是網路直銷電腦龍頭,他就有這屁股吃這瀉藥!既然DELL吃了,就該為自己的屁屁負責。
看得懂得就看不懂,看不懂的人我說再多也沒用。畢竟,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有時外行會自以為內行。
先承認我昰外行人,免得我中槍~
一定又會有人說,快去打官司不要嘴砲,那我只好說,等你去當DELL的委任律師,不然大家看不到對手。
a9999 wrote:
又要鬼扯我有拿刀要D...(恕刪)
那麼以Dell立場, 要證明契約不是這樣寫會難嗎?
(至少那樣寫法非公司本意很難嗎?)
我說過, 把成本和市價產品一攤, 再加上這些交易量的出貨總價..
除非法官是網路死要東西或要讓Dell死的鄉民..
否則不可能認定Dell會同意這種可愛的交易.....
這是用"常識"就可以判斷! 就像法官不會採信網路購物一元買屋一樣...
坦白說我們的鄉民們都間接幫法官認定了, 如果價格談不上驚人的優惠, 甚至到不合理的程度..
你認為十萬台LCD要多久才賣得掉? 一年鐵定是不夠的....
如果真造成照價交易, 那絕對是全世界損失最龐大的網購交易案...
包括Dell上次大陸的損失來看, 恐怕都沒這次單以LCD案 的5%...
除了台灣這群狼虎消費者外, 恐怕沒一個國家有家有這個臉幹這種事..
有... 我們的對岸如果哪天沒收Dell全部財產, 我不會吃驚.....
你可以搬出100條法律主張要Dell死, 可是你不可能有能力讓法官相信./..
Dell跟消費者訂這個約是沒有過失, 是出自自願的....
這個完全不必什麼法條, 把現實跟常識結合就知道...
再來買方也談不上什麼損失., 如果交易不能成立的話, 就算有, 除了特舉狀況外..
那也都是微不足道的.. 起碼跟出貨沒有關係.. 你說個資怎樣, 那正常出貨就保證沒問題了?
法官想站在買方弱勢立場去影響判決也不太可能... (以現行的網購生態, 買方確實比較弱勢..
但是只要沒實際損失. 也談不上影響多大吧?)
台灣鄉民們繼續玩下去吧.. 嘴砲要贏人家很簡單, 只要一百個人一百篇淹掉人家就可以..
除非Dell此案有什麼特別事證去影響判決... 但是很難... 像網友的陰謀論等並不能代替直接證據....
(其實連兩次搞這樣, 連我都覺得很有問題..)...
我一直強調, 對付Dell有該採用的方法..
但是不可以強逼他出貨.. 這種做法跟搶劫快差不多了....
懲罰Dell不應該以圖利消費者為手段, 因為這筆交易既不合理, 也絕非Dell能自願同意的...
消費者也沒有損失... 也幸好台灣法官們還算有基本正義及判斷常識的能力...
你的論點跟想法不可能說服我, 事實上也不可能說服法官... 對面的應該可以...
交易首重意願, 你無法因為程序上正確(?)去主張必需履行..
但是賣方確實的錯誤是該處罰, 但這跟交易又是另回事了...
bar0106 wrote:
那麼以Dell立場, 要證明契約不是這樣寫會難嗎?
(至少那樣寫法非公司本意很難嗎?)
至少比要你不要跳針簡單的多
民88有但書, 來, 跟著我唸一遍, 但書
(什麼叫做但書你知道吧)
這個但書呢, 法理上必須是沒有抽象輕過失, 實務上是沒有具體輕過失
好, 不管那是什麼過失
你能說DELL搞錯契約內容,完全沒有過失嗎?
所以為什麼我要說很難講, 的確之前有個網拍3小時出包被法官認定已盡注意之責而無過失所以免出貨的確定判決
那以DELL世界第二大電腦零售+出包長達9小時+連續兩次出包+今年初也出過包
當然還是可以主張他"已盡注意之責"
就看法官信不信(如果你是法官大概就會信?)
好了, 我沒有打算說服你什麼, 我也沒說消費者必勝,若你要繼續主張DELL必勝就去....不會有人攔著你
(奇怪,有確定判決的實例不拿來討論,拼命的說些有的沒的)
zinnia wrote:
我想請問,如果DEL...(恕刪)
(1).將dell公司已經預收價款之事實狀態解釋已為承諾之前提係將該網頁
關於買賣之部分認定為要約之引誘,且承諾係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故原則需
於受領人了解或是達到始生效
(2)則以此基礎上,是否可以解釋已為承諾,則視是否可以適用民法161條
(3)若dell已收貨款,則應可認有承諾之事實,惟是否屬於依習慣或是事件之
性質,dell之承諾無須通知??
是否網路交易平台之習慣與一般自動收費機器之情形相同??
且縱認為情形相同,惟網頁中約款亦載明dell公司保留最終同意權
則顯然該交易平台之設置者並不欲採用與一般自動收費機器之相同交易
習慣,仍須dell同意應買與否,是故得否直接適用民法161條,尚有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