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看圖專用 wrote:


所以你主張廠商出...(恕刪)


這個邏輯很怪...你要不要再修改一下?
你提的例子都是交易成立,造成買方損失。
而這次事件,你損失了什麼?
居然忘了01要當流量大的營利網站,而不是專業網站,我還囉唆雞婆個雕~一起喊無腦萬萬歲就行了呀,多省事。
看圖專用 wrote:
如果代兒今天不必承擔下訂的責任的話
那他幹嘛大費周章的送折價卷
還是這真的是傳說中的促銷大法?

有人可以這樣一招半式闖天下也算是厲害了鼓掌


同樣的道理
如果今天法律上是契約成立,那消保會,消基會是建議協商個屁?
周刊搬法律見解來說明以法論法個屁?

到現在還有人以這種論點認為可以不必以法論法
這樣一招半式闖天下也算是厲害了鼓掌

連以法論法都不會,鑽牛角尖到底是那些人?
alberthk wrote:
連以法論法都不會,鑽牛角尖到底是那些人?...(恕刪)


您的標題可以說對,但是只對一半! 換做另一個說法:"給還在以為有法務部解釋就認為契約不成立的人",也是類似!

直至現在網路商城標價販售行為到底適不適用民法154的要約,"法院"並無統一見解,93-94年間的UB案,也是主打意思表示錯誤,因為這要證明並不難,一個大公司的定價流程一定得經過層層關卡與書面作業,把公司內部的簽核文件拿出來就知道了。
的確商人多數不是笨蛋,不會放著簡單的主張而去挑一個見解上可能有爭議點的來爭辯,甚至其定型化條款有無違反消保法精神其實他們自己也沒個準。

意思表示是否錯誤是一個層次,網路商城標價販售是否適用民法154條第2項又是另一個層次,即便後者成立亦不妨礙真有意思表示錯誤得主張民法88來撤銷。你標題不精確的地方在於,你認為不成立的原因來自"意思表示錯誤而得撤銷",還是"民法154第2項不適用網路商城的購物行為"??

不同的爭點應該用不同的看法來剖析辯論,而不是逞一時口舌之快似的亂打一通! 您當然可以依不同爭點來主張不同見解而認為契約未成立,但請不要忘了,那也僅是您"個人"的看法而已,不代表法院也如是看待,更不代表真理,又何必全盤否認別人的主張?? 否則至少也針對他人看法提出其論述不足或有誤之處,才真有討論的意義,也才符合您自己一直強調的"依法論法"四字!

alberthk wrote:
同樣的道理
如果今天法律上是契約成立,那消保會,消基會是建議協商個屁?
周刊搬法律見解來說明以法論法個屁?

到現在還有人以這種論點認為可以不必以法論法
這樣一招半式闖天下也算是厲害了鼓掌

連以法論法都不會,鑽牛角尖到底是那些人?


原來消基會建議協商=消費者站不住腳啊

這是什麼奇怪等式

如果什麼事情第一步就決定打官司

那台灣司法就癱瘓了

無限上綱莫過於此

alberthk wrote:
在法律上DELL還沒確認及同意你的付款咩,不必鑽牛角尖

所以囉,法律及契約條文不是擺好看的,對吧

這年頭怎麼還是有人不通


沒這回事情
價錢是DELL定的
錢也已經付了 訂單就算成立
賣方跟買方要了正確可用額度夠的信用卡資料
也算是付了錢
賣方沒有任何理由同意不同意
他不同意我付款
我也可以不同意他不同意我付款
beldandy wrote:
沒這回事情
價錢是DELL定的
錢也已經付了 訂單就算成立
賣方跟買方要了正確可用額度夠的信用卡資料
也算是付了錢
賣方沒有任何理由同意不同意
他不同意我付款
我也可以不同意他不同意我付款



這個部份其實之前也很多人討論過

這種網購流程中,先行支付,並不視為契約成立依據,同樣的基點在於,買賣的內容及付款的金額是沒有經過賣家確認,信用卡沒有請款(你同意提供信用卡扣款資料作為完成要約下訂的程序),直接匯款的部份也不視為賣家收款(這些錢的所有權仍屬買家,非賣家財產),因為賣家並沒有表意確認收取這個款項,這些條文都是網購上寫明,所以就法律上,賣家並沒有在同意契約程況下收你的錢

alberthk wrote:
直接匯款的部份也不視為賣家收款(這些錢的所有權仍屬買家,非賣家財產)...(恕刪)

從您這段話,我粗淺的判斷您不是個法律人,或許您曾是個法律人,但有些法律基礎概念您可能不小心遺忘了。但我不想解釋太多,建議您可以去問問以前修過課的老師、律師朋友或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看所有權到底是誰的。

(從alberthk大,判決判例用詞的區分、法務部網路文章之拘束力、到匯入銀行帳戶款項所有權歸屬...在在讓我感到驚奇,我只能說您在法律這領域有相當多獨到見解!小弟拜服,我繼續回去鑽我的牛角尖

alberthk wrote:

這種網購流程中,先行支付,並不視為契約成立依據,同樣的基點在於,買賣的內容及付款的金額是沒有經過賣家確認,信用卡沒有請款(你同意提供信用卡扣款資料作為完成要約下訂的程序),直接匯款的部份也不視為賣家收款(這些錢的所有權仍屬買家,非賣家財產),因為賣家並沒有表意確認收取這個款項,這些條文都是網購上寫明,所以就法律上,賣家並沒有在同意契約程況下收你的錢


誰說沒確認???
買賣的內容跟付款的金額就是標示在網站上
標示在網站上就算是確認了

信用卡沒有請款???
如果賣家跟買家要信用卡資料
買家給了賣家正確且金額足夠的信用卡資料
賣家可是沒有資格不請款的
因為買家給信用卡資料 視同付款
我已經給你錢了 你不拿是你的事情
並不代表我沒有給

DELL唯一能做的 是希望能跟消費者換約
而那也要消費者同意才行
沒有換約就隨便處理 挨告也是正常的
beldandy wrote:
誰說沒確認???買賣...(恕刪)



誰確認了?
網站上不是載明賣家會再確認,系統自動回函中也載明並非確認
載明在網站上並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這在很多判例已說明,在一樓的法務部判例中也載明,
煩請移駕看一下
整個網購流程要求買家在下單後附上付款資料是確認買家要約,並不表明賣家確認及同意收款
這都是在網頁上載明條款來說明,買家在下訂時沒有看?不是同意了嗎?
這種很平常沒有異常的作業條文,下單時沒有覺得怎麼樣,怎麼賣家不賣了就認為條文無效了?
除非條文明顯對消費者有侵權,否則你如何主張這種事前約定是無效?

網購的作業方式和一般去店裡和店家直接面對面交易的方式本來就不同,
否則就不會主張網頁表示和廣告單一樣是要約邀請,還要事後廠商確認這種手續了

下單後先行交付信用卡資料或先行匯款作為買家要約,是一種契約成立前的約定行為,交易不成匯款退回,很正常的交易處理模式,為什麼在下單時同意這樣的作業方式,賣家依約行使否決的權利時,結果買家又反悔了?
alberthk wrote:
載明在網站上並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這在很多判例已說明,在一樓的法務部判例中也載明,煩請移駕看一下...(恕刪)


還在"判例",真丟臉丟到家。更扯的還"法務部判例"嘞!(法務部啥時有審判權了??)

不懂的話去翻翻書,不要在這誤導人家。 愈扯只會愈曝露自己的概念的貧乏,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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