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Firstmind wrote:
如果形式不重要,那麼...(恕刪)


形式的重要, 只有在有需要時才有重要..

你要解讀任何法律及判決前, 該做的事不是把東西多熟讀幾次..(除非法官自己不用功..)
而是根據現實狀況去進行判斷解讀, 看是否能符合立法的原意...
但是, 每個人心理社會狀況都不同, 法官也一樣, 所以同樣的事證, 可以產生完全不同的解讀及判決..

講到你說的形式, 很簡單, 不需要的時候就不重要...
像你鄰居送你台冷氣, 不必寫任何證據, 只要他給你受就可以了..
當然前提是, 你也能夠信賴他, 不認為他未來會黑你, 否則你若知道他這只是個洞..
到時要告你偷竊, 你豈不會先做預防? 連法官都不見得可以還你清白...若不易找到客觀事證...

7-11事情不要故意去扭曲, 因為你說的狀況不可能很嚴重...
因為實體店面是透過人工來作驗核, 當然人工可能出錯, 但要像Dell或HOLA這種誇張的損失造成..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 就算你出錯了, 既然是面對之交易, 自然要認帳, 除非還沒貨銀兩訖...
就像如果今天Dell案報錯價, 是你跟Dell白紙黑字簽約, 只要跟你簽約的人, 確定可以代表Dell..
那契約就一定要可以履行, 否則就是Dell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如果說白紙黑字都不能代表契約的有效..
(除非簽約時有違反雙方交易意志的狀況), 那我們商業體系就此崩潰了....

網路拍賣問題在, 今天是電腦來負責整個銷售體系, 甚至跟你進行類似簽約的行為...
目前的技術及成本, 很難克服會出錯的狀況, 而且出了錯, 照價處理的損失有時是很驚人的...
所以要以之完全取代人的簽約效力, 是不可行的.... 事實上各國也都是認可這個事實...
畢竟你再怎樣查核, 還是會存在問題, 只能說盡人事而已... 再說...
只要沒有實際交易, 雙方也談不上什麼損失...
但是, 若你說不能採行現在有缺陷的辦法去執行, 那網拍的運作便利性必大打折扣, 失去其本意了..
現實上, 網路上標錯價這種事對消費者造成困擾造成的害處..
並沒有大於他的方便所帶來的益處, 相信很少人會不同意...

所以, 只有我們最無賴的台灣人, 心裡非常清楚是什麼狀況...
卻要一付無辜狀或正義貌去曲解法律的原意... 只想做有利自己的解讀,,

在我的看法, Dell事件不是什麼法律事件, 是常識及國民道德問題....
為什麼台灣人很可恥, 因為我們連這種問題都敢鬧到國際皆知....






我個人主張,要討論這件事情,先檢視以下幾點,在理性回應:

1.對於英美法與大陸法系差異有基本了解

2.對於新加坡合同法有基本了解

3.對於我國的民法有基本了解

4.能清楚知道兩國法律關於契約(合同法)部分的差異

這裡另一篇的回文有興趣的大大先看一下,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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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判決主文裡針對準據法(就是裁判這個案件使用的法律) 部分,括弧內是我個人說明僅供參考


【裁判字號】 98,北消簡,17

甲、程序方面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適用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到這裡是講這件案子是依照中華民國的涉民法開始審理程序,基於法律的規定,這件
案子是依照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雙方的意思表示決定適用之法律)



本件原告主張於被告所有網路商店網站上訂購物品
而生買賣關係,並依該網站上所載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定
型化契約)之約定,應適用新加坡法律,此準據法之定型化
契約約定既經原告援用,揆諸上開法律,就兩造間買賣關係
之成立要件及效力,應依當事人意思適用新加坡法。



(原告說按照被告的定型化契約,要用新加坡的法律來審理,被告沒有表示反對意見,
法官大人依照涉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而使用新加坡法來審理此案。)

(我比較好奇為什麼原告就是消費者的訴訟代理人不是律師,然後為什麼去主張用新加坡法,很妙)
信用卡在法已是有價證券時
法官所謂之消費者損失是沒有?

這就告訴大家
以後詐騙集團不用那麼辛苦
要收集信用卡及個資
只要弄個商品網頁就好(全部循DELL模式)

等到一個個消費者都雙手奉上卡號跟個資(甚至授權碼?)
再一個個取消交易就好

輕鬆自在
還是合法的呢

freefly0 wrote:
信用卡在法已是有價證...(恕刪)


會有人那麼隨便去一個不知名的購物網站這樣子購物的嗎?

之前誓言旦旦說於法合約成立的人,不知道有沒有好好從這個案例去了解法律常識和精神....

總之這一課也給一些消費者了解買賣契約的精神。可憐的是一些人不知就裡被人誤導去打官司,浪費金錢和時間。

這件事消基會也要負上責任,不單盲目還誤導消費者.....
alberthk wrote:
會有人那麼隨便去一個...(恕刪)


你喜歡怎麼說就怎麼說
我無所謂

我只對已知事實發言

freefly0 wrote:
你喜歡怎麼說就怎麼說...(恕刪)


是這樣子就最好了

反正事實擺在眼前了
好好笑,這種是在這邊討論到這麼長了。
如果以這種訴訟,通常會有4種人在討論,1.控告方,2.被控方,3.法庭方,4.看熱鬧的一方。
看不出來,不管是哪一方在這邊講有甚麼用。
法律這東西很奇妙,一樣的東西可以做出很多不一樣的解釋!

本來法律見解這東西就不全然是以理服人,以力服人者,所在多有!

總之,改天換你,坐在那位子上的時候,不管是法官也好,教授也好,立委也罷,就換你說了算!

差別只是說的漂不漂亮罷了,法律本來就是門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
與懂法律的、似懂非懂的、不懂裝懂或懂裝不懂的法學先進,共勉之。
alberthk wrote:
停車費是買賣契約?買...(恕刪)


將車停放於收費停車場,停車人與該收費停車場負責人,成立「事實上契約」或是我國有民法學者認為,應認其因默認而成立契約,即當停車場負責人提

供一場地供人停放車輛,而駕駛將車輛停放於收費停車場時,雙方即默示成立一契約。(至於究竟屬於民法中何種類型之契約,於此不再深究)。

98北消簡17號判決,其論理頗為平易近人,原PO應可以仔細去看看,再與大家來分享。又該案中,有涉外法之討論(新加坡法),

所以原PO,也應一併注意才是。


becool996 wrote:
法律這東西很奇妙,一...(恕刪)


去年這個案子成立時,我看很多人還是不信邪,不過本案的判決,可給一些人參考,了解買賣契約的精神。

也的確回應了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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