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去法務部找
只找到這個 網站標價出錯,搶下單能成交嗎?
看完以後,我根本覺得閣下是在混洧視聽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官司的勝負不是取決於是非對錯
而是取決於誰比較會引用法條
法務部根本沒說契約不成立
只說想佔便宜搶著下單的消費者,就得接受民法中的帝王條款,也就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定的:「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以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規定的考驗
言下之意,契約還是成立。
就是因為消費者非善意,所以消基會才沒多大動作
至於要約或要約引誘
對不起,如果你mail廣告到我信箱,那是「要約引誘」。
如果你在你的網站標價,那就是「要約」
這才是「要約引誘」的精神
憲法說相同的事務要作相同的處理
因為廣告傳單,只是吸引消費者來店裡的文字
只有店裡標價陳列的商品才是要約
寄到信箱的廣告是「要約引誘」,只是引誘消費者到網站消費
放在網站的就是「標價陳列」
什麼機器處理,什麼代表人認定的,網路到底要怎麼判定,目前台灣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有相關規定
你說的要約或要約引誘只是你一廂情願的認定
不是放諸四海皆準
有這樣的判決,只是律師攻防的勝負,不是事非價值的標準
畢竟它只是「判決」,而不是「判例」,個案判決,根本沒有拘束力
就算是判例,基於法律與時俱進,判例日後被推翻的案例也不是沒有
重點在看攻防者誰比較會挑法條,比較會找突破點
這個案子裡,A律師代表店家勝訴,說不定在下一個類似的案子,A律師代表消費者,一樣會勝訴
這就是法律
嘴炮無用,法務部根本沒說契約不成立
若你能給一個可連的法務部連結,有說契約不成立的,那我會跟你道歉
否則,請你自己上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律時事漫談>14.網站標價出錯,搶下單能成交嗎?
自己看清楚再來說
別混洧視聽
G-PLUS wrote:
這個部份也是系統自動回覆,
可以視為錯誤的一環。...(恕刪)
這個經典,倒不如直接說,一連上DELL網站,就是一連串錯誤的開始!這樣比較乾脆

我認為林法官相當欠缺網路交易實務經驗,但卻要把自己形塑成網路交易經驗豐富的鄉民,主觀的認定雙方當事人,都希望自己僅是「要約之引誘」來保留最終決定權。
殊不知,現行網路交易實務,早就一氣呵成:
1.廠商刊登-要約之引誘
2.消費者下訂-要約。
3.立時出現,「付款資訊要求一定時間內付款,否則交易無效!」-承諾
4.消費者轉帳、匯款、刷卡、貨到付款等。
5.廠商理貨、出貨
若廠商認為此交易流程有安全上顧慮,合理的作法應該是,廠商為同意以此價格進行交易之承諾後,才要求消費者付款!這才是根本合理的作法,而不是左手說「錢拿來錢拿來」,右手卻又說「契約不成立喔」,左手打右手,右手打左手,是在練左右互搏嗎?
becool996 wrote:
這個經典,倒不如直接...(恕刪)
感覺這種交易主張又回到網路前時代...
今天你下訂,廠商等上班再給你確認信,廠商等你回應及匯款,這一等又是幾天,搞不好消費者自己也忘了,然後時效過交易取消,一切又重來,網路購物的便利性盡失,完全跟不上時代....
今天不是法律跟不上時代,是有些人的消費行為觀念跟不上時代,把網路的電子式交易行為當作面對面實體式交易來思考。一個原來是為了網路時代加快交易時效的自動設計,被人當成是賣家無條件自動承諾的依據...
其實主張按下按鈕就視同契約成立,一點說服力都沒有,法官這次的判決就已經很明白。
現在回看一些人去年的言論,對比今天的判決,感覺還有點諷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