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ool996 wrote:
這是誤解,企業經營者...(恕刪)
廠商做不做是一回事,就是因為廠商不做,所以你主張要把網路交易退回到網路前時代?
而且廠商不做也不代表你主張的契約成立是合理的,再說以交易公平原則及購物行為便利化,
看不出目的的做法有什麼不妥,再說這種便捷的方式是消費者得益,減低購物時程。
至於廠商的錯誤轉嫁消費者就更說不通,廠商槱錯價除消交易,消費者是是損失了什麼?
消費者權益沒受損,就無從主張錯誤轉嫁消費者。
再說這次判決真是提醒不少人,交易的基本原則,可憐的是那些被誤導去集體打官司,
不但浪費金錢,及失去法理依據,連道德的依據也喪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