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becool996 wrote:
這是誤解,企業經營者...(恕刪)


廠商做不做是一回事,就是因為廠商不做,所以你主張要把網路交易退回到網路前時代?
而且廠商不做也不代表你主張的契約成立是合理的,再說以交易公平原則及購物行為便利化,
看不出目的的做法有什麼不妥,再說這種便捷的方式是消費者得益,減低購物時程。
至於廠商的錯誤轉嫁消費者就更說不通,廠商槱錯價除消交易,消費者是是損失了什麼?
消費者權益沒受損,就無從主張錯誤轉嫁消費者。

再說這次判決真是提醒不少人,交易的基本原則,可憐的是那些被誤導去集體打官司,
不但浪費金錢,及失去法理依據,連道德的依據也喪失了。

alberthk wrote:
廠商做不做是一回事,就是因為廠商不做,所以你主張要把網路交易退回到網路前時代?...(恕刪)

又是誤解,我從頭到尾沒說有必要退回過往的交易方式,廠商明知現行交易方式,有風險不預防,顯係自願承擔風險或有過失。那發生風險,自然需要承擔。

我想反問,契約不成立,要求收款的法律性質是?錢都放進口袋了,才說契約不成立,這是哪門子的道理!
也許企業會說百般不願意,消費者自己強迫我得利,那又為何要訂出幾日內未匯款取消訂單這種規定!
becool996 wrote:
這是誤解,企業經營者...(恕刪)


不要老是用泛道德化作法來做為鬥爭工具.. 這樣實在不好看...

相信如果換成你是廠商, 你也是如此的結果...
今天這是普遍的現象, 並非Dell一間廠商才會出錯...

到目前為止, 有任何100%不出錯或必定履約的網購廠商嗎?
沒聽過, 期待我們的鄉民們去開一間, 別老是不滿足地嘴砲一翻... 完全脫離現實...

網購大廠, newegg, amazon等一樣是常出包且一封email就取消...
大家都普遍能接受, 就我們台灣鄉民特別大尾, 人權等級特別高...
廠商取消不行, 還要給你吃個夠夠才能全身而退....

企業經營者? 等你自己到那種級數再來說嘴, 否則就嘴砲部隊罷了...

becool996 wrote:
又是誤解,我從頭到尾...(恕刪)


Dell有把錢收進口袋嗎? 沒有....
因為它根本連走到確認出貨都沒有, 怎麼敢去請款?

銀貨不兩訖, 就硬凹廠商要把東西給你, 這有點過火了....
becool996 wrote:
又是誤解,我從頭到尾沒說有必要退回過往的交易方式,廠商明知現行交易方式,有風險不預防,顯係自願承擔風險或有過失。那發生風險,自然需要承擔。

我想反問,契約不成立,要求收款的法律性質是?錢都放進口袋了,才說契約不成立,這是哪門子的道理!
也許企業會說百般不願意,消費者自己強迫我得利,那又為何要訂出幾日內未匯款取消訂單這種規定!


「廠商明知現行交易方式,有風險不預防,顯係自願承擔風險或有過失。那發生風險,自然需要承擔。」

不是有行政裁罰了?為什麼還是裁罰必須出貨?廠商的錯誤行為不構成契約成立的要件吧。

「契約不成立,要求收款的法律性質是?錢都放進口袋了」,錢放進口袋?你確定?

其實講那麼久,就是不願面對一個事實,就是本樓標題。去年一堆人誓言旦旦(還包含自稱法律系學生)DELL的買賣契約在下訂時成立,現在判決如此,對去年那些人而言,還真是諷刺....

bar0106 wrote:
網購大廠, newegg, amazon等一樣是常出包且一封email就取消...
大家都普遍能接受, 就我們台灣鄉民特別大尾, 人權等級特別高...
廠商取消不行, 還要給你吃個夠夠才能全身而退...(恕刪)

1.你講的是美國案例,各國民情或法律本不相同,況本案我沒說DELL一定必須出貨,請搞清楚契約成立,跟履約出貨這是兩回事,DELL當然可以有撤銷錯誤意思表示及誠信原則等相關主張。PS.台灣不是美國殖民地或一州,這點得搞清楚。
2.「台灣人人權等級特別高」您這段論述明顯又是加入了主觀偏見,你知道盛香珍果凍if噎死一個美國小孩要賠幾億?發生3宗得賠數十億。照你這論調,豈非咱台灣人民命賤不值錢,人民沒人權?

bar0106 wrote:
Dell有把錢收進口袋嗎? 沒有....
因為它根本連走到確認出貨都沒有, 怎麼敢去請款?

銀貨不兩訖, 就硬凹廠商要把東西給你, 這有點過火了....
...(恕刪)

1.事實搞不清楚很難討論下去,變成是主觀上的自我解讀,您好像不知道有個付款方式叫做匯款!
2.況且本人沒有下訂,也沒說戴爾一定要出貨,我是堅持主張契約成立,但這是法律觀點上的判斷!如果要訴諸道德層面,認為消費者吃人夠夠,我想誰把法律討論泛道德化不言可喻。
3.要做契約成立與否的攻防或討論,就不要陷入背後主觀消費動機,那是民法第148條的層次了。

如果要討論道德層面,我是建議您可以另開一個DELL案「誠信原則法律問題」的區塊,來做道德上的攻防。
becool996 wrote:
1.你講的是美國案例...(恕刪)


你的觀點被最近的判例打槍了....

alberthk wrote:
你的觀點被最近的判例...(恕刪)

我說過:
「法律這東西很奇妙,一樣的東西可以做出很多不一樣的解釋!

本來法律見解這東西就不全然是以理服人,以力服人者,所在多有!

總之,改天換你,坐在那位子上的時候,不管是法官也好,教授也好,立委也罷,就換你說了算!

差別只是說的漂不漂亮罷了,法律本來就是門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答案。」
becool996 wrote:
我說過:「法律這東西...(恕刪)


你又一次證明了本樓標題的正確性,以及又打了去年誓言旦旦契約成立的人一槍(如果我沒記錯,你好像也是其中一位,希望我記錯)...

法律條文的解釋主旨在於追求立法時的原意及精神,法律的原意及精神不會因立場不同而變得解釋不同,否則法律就無用了。

不過再搞些枝枝節節的事情,也無法改變DELL的判決的涵義。
becool996 wrote:

1.事實搞不清楚很難討論下去,變成是主觀上的自我解讀,您好像不知道有個付款方式叫做匯款!
2.況且本人沒有下訂,也沒說戴爾一定要出貨,我是堅持主張契約成立,但這是法律觀點上的判斷!如果要訴諸道德層面,認為消費者吃人夠夠,我想誰把法律討論泛道德化不言可喻。
3.要做契約成立與否的攻防或討論,就不要陷入背後主觀消費動機,那是民法第148條的層次了。害羞

如果要討論道德層面,我是建議您可以另開一個DELL案「誠信原則法律問題」的區塊,來做道德上的攻防。


真的,事實搞不清楚很難討論下去,變成是主觀上的自我解讀
匯款本身不代表什麼,要看要約方是那一方
要約方是賣方,那賣方要求買方付款就是承諾契約
要約方是買方,那買方匯款就是要約行為

本案中要約方是買方,那匯款行為不過是確認買方要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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