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Dell後續聲明:將提供合理折扣


starless wrote:
你在說什麼呀~
Dell並沒有執行刷卡的動作......

有,請注意信用卡刷卡網頁說明:DELL已經向銀行保留了債權(998NTD)取得交易碼。縱使不送單請款,但是你的信用額度已經被HOLD起來了。所以這已經是等同付款了。
maxideas wrote:
執行長拿200萬買不回饋給員工這我不清楚內情
也不想知道
但是我知道如果員工覺得不合理,沒有抗議,
任由資方資遣或裁員那是你們員工自己不團結
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
所以造成"姑息養奸"這也必須自己承受
然而今天錯的是DELL本身
消費者若不爭取自己的權益,以後你被當作猴子耍
標50塊賣你500,那也是剛好而已


就是這樣
因為年少不經事
加上主管沒有挺
所以才淪落到這樣
所以我只能在這邊打嘴砲
因為公司有任何條文更動也不發佈
等得你碰到了才知道
因為明知鬥不贏他(公司未受任何機關監督)
所以任由他們股東自己去搞
我也沒話說
所以只能消極的慢慢離開

另外
引用 PTT 電蝦版
suzukihiro 大的聲明EMAIL
上面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而且在你下訂時一定有讀了他的同意條款了
表示你願接受你下訂後
他所做的任何動作了
已收到訂單但不表示接受訂單
不懂為什麼會有人拿一些已經寫好遊戲規則的東西來舉例

該爭是一定要爭的
只是能爭到什麼我就不知道了
希望有拿到的人
可以來個開箱吧
讓我看到很多人所謂"正義"的結果
雖說眼不見心不煩 但在吃甜點時 有蒼蠅在那飛來飛去 還是會很想趕走或打死它~
王盛立 wrote:
信用資料一回事,外洩他就死定了。在交易的觀點,對方已經取得授權碼。已經取得債權,交易合約已經成立了。由不得他單方取消,他的交易合約不能為反法令,與法令牴觸的條文是自動無效的。所以,只要DELL耍賴不貨,告DELL背信詐欺是可以成立的。雖然不一定勝訴(對方法務團隊的實力加上受理法官的修養)但是以七千元差價來看,一個CAS個CASE告。就算一張訂單5台,只要出庭幾次法務費用就比錯價損失大了。利用這種方式讓對方精算不合算來和解才是勝利之道。(反正沒啥損失,告贏賺到,告書大不了不買:因為對方主張合約不成立)...(恕刪)



我懷疑這裡的論點,如果給予資料就是為交易合約成立,那這官司根本就贏定了,為什麼還會「不一定勝訴」?
這不是一番兩瞪眼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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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盛立 wrote:
有,請注意信用卡刷卡網頁說明:DELL已經向銀行保留了債權(998NTD)取得交易碼。縱使不送單請款,但是你的信用額度已經被HOLD起來了。所以這已經是等同付款了。...(恕刪)



你想太多,額度根本沒有hold......
Dell並沒有執行線上預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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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要不要請款,不是買方決定的,
買方把請款的權利交予賣方,
買方已完成購買程序,剩下的是賣方應盡的責任

Dell讓買方進行了信用卡網路購物的程序,買方都相信Dell了
Dell還耍這種惡劣手法﹣賴皮
owen_lu wrote:
就法律層面來看, 實體購標錯價視同 "買賣契約成立", 店家確實必需以標錯之價格賣出此商品
但網購不適用此項規則


網購只要完成付款動作,就算是契約完成,交付可刷卡的卡號與背後三碼,等於已經交付了Dell貨款,或是電匯的轉帳完成也等於完成了契約,單以網購不適用切入,個人覺得法條解釋的不妥當。
ProPeter wrote:
刷卡要不要請款,不是買方決定的,
買方把請款的權利交予賣方,
買方已完成購買程序,剩下的是賣方應盡的責任

Dell讓買方進行了信用卡網路購物的程序,買方都相信Dell了
Dell還耍這種惡劣手法﹣賴皮
...(恕刪)



在交易沒有成立的狀況下,你把身家性命給它也沒用...
更甭提你給的信用資料如果根本沒有動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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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less wrote:
這句話是錯的.....
這指代表廠商有能力做刷卡請款動作,並不代表「完成刷卡動作」......
這不要張冠李戴......


zeebra wrote:
刷卡歸刷卡 請款歸請款
對方沒請款(銀行先借)你的錢就沒過去
在國外刷過飯店的都知道吧 雖然信用餘額會被卡住 但事實上錢是沒過去的


不對,假設已經提供了你刷卡的能力,等同於提供了貨款,簡單來說消費者已經履行完畢應盡之義務,否則從一個客觀的角度來說,消費者已經完成所有應盡之義務,Dell有沒有善盡他的請款義務,那是Dell的事情並非消費者之問題,除非Dell當初設計改為,不需要先提供卡號或是轉帳帳號,事後另外發信提供連結通知,單這點就可以使整件事情有兩種不同的結果。

前面網友有說過,如果你的信用卡額度真的被保留,雖然沒有請款,等於與請款無異,更加深了Dell事實上等於已完成,法律上所定義之契約行為。
starless wrote:
在交易沒有成立的狀況下,你把身家性命給它也沒用...
...(恕刪)


如果是你,你願意在交易沒有成立的情況下
將你的個人信用資料提供給賣方嗎?




gladiator wrote:
不對,假設已經提供了你刷卡的能力,等同於提供了貨款,簡單來說消費者已經履行完畢應盡之義務,否則從一個客觀的角度來說,消費者已經完成所有應盡之義務,Dell有沒有善盡他的請款義務,那是Dell的事情並非消費者之問題,除非Dell當初設計改為,不需要先提供卡號或是轉帳帳號,事後另外發信提供連結通知,單這點就可以使整件事情有兩種不同的結果。...(恕刪)



你只是提供可供完成交易的基本必要條件,但並不代表這就是「完成交易」.....
這兩個有差別,希望您能分別的出來......

如果這筆交易不成立,你提供再多東西也沒能硬是把未完成交易搞成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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