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買方,最近遇到如題這件很不愉快的事情...
我在透過仲介斡旋之後,仲介告知我賣方已同意出售,
而且賣方已經在仲介提供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的賣方同意出售確認欄位簽字了,
但到今天為止,已經是買賣議價委託書上載明的議價期間的截止日了,
賣方雖然已同意出售(仲介有出示賣方簽字的式樣給我們看),
但卻一直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跟我們見面簽約....
我看到我的買賣議價委託書上的議價條件其中一條寫著:
如議價成功,則斡旋保證金轉為購屋定金之一部分,買方應於三日內補足以購屋總價款百分之五計算之定金
打電話跟仲介說我們有這項條款,是否代表在議價成功後三日內我們不交定金,則賣方可視同議價失敗而不需賠償我們雙倍的保證金?
仲介只說那要賣方要求定金,而我們三日內沒匯入才算議價失敗..
仲介說賣方堅持要年後才"有空簽約",仲介似乎是拿賣家也沒轍的態度..
但我們懷疑事情不是這樣單純....
實在很擔心賣家擺爛,故意無限期的拖延簽約時間,.....直到房子以高於賠償我們雙倍保證金的價格賣出為止...
如此一來我等於賠掉我下其他家房屋斡旋的時機了....想想實在很吃虧...
不知道賣方如果在議價成功後,又遲遲不簽約(人搞失蹤),身為買家的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追討屬於買家的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