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小弟家族最近要辦理遺產過戶,筆數有26筆土地,3筆房屋共29筆
找了一位在地的代書,開價約為30萬,不知這樣子的費用是否合理??!!
其中小弟有一些問題,假如多筆土地均為多人共同繼承,是否亦須印花稅??
或是單一筆土地一人繼承就不需要繳交印花稅??
感謝各位
小弟之前是自己辦遺產登記,把我爸的十筆土地和一筆房屋登記給我媽、哥及我自己三人
印花無論登記給多少人,應該都要繳吧,跑一下國稅局稽徵處和地政問一下就知道了
辦理過程不會太麻煩,只是需要來回跑那幾個地方,和填一些表格及資料,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需以下資料:
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
繼承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
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印花稅票或印花稅繳納收據。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samper0158 wrote:
三十萬,有這麼貴啊?
小弟之前是自己辦遺產登記,把我爸的十筆土地和一筆房屋登記給我媽、哥及我自己三人
印花無論登記給多少人,應該都要繳吧,跑一下國稅局稽徵處和地政問一下就知道了
辦理過程不會太麻煩,只是需要來回跑那幾個地方,和填一些表格及資料,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需以下資料:
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
繼承拋棄書(繼承開始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檢附,拋棄繼承者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前死亡者免附)。
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繼承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印花稅票或印花稅繳納收據。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沒辦法這個東西也不是說我要自己辦就可以~家族裡面還有其他人,怕有意見!!!
關主 wrote:
依照民法應繼分辦理不用印花稅
如繼承人協議,遺產分割協議書則要印花稅
原來如此感謝前輩!!!
NIKON D80, 16-85mmVR, SB900, IBM X60s A59,ThinkPad W700 服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