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一下
民法有提到「共有道路」不能分割
請問這「共有道路」如何認定呢?
如果其中一共有人指稱某一狹長共有農地為「共有道路」,但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共有人都當作道路在行走,甚至在上面栽種作物,請問還能稱做道路嗎?
還是說共有道路必須市政府規劃、社區規劃或實際上有人當作道路在使用中才算呢?
文章關鍵字
我覺得你應該區別幾個概念
共有土地
既成道路
建照的私設通路

然後再處理就清楚了
這裡面應該只有建照的私設通路不能分割
其他的應該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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